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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政策进一步解释的通知
赣地税发[2012]2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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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各地反映在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实际执行中存在理解歧义,政策把握不准,各地执行不统一的情况,为此,现将该政策执行中相关疑难点进一步解释如下:

  一、 “宗地”的具体解释

  一宗地为一个权属单位;对一宗土地有着若干个土地证,如果土地是互相连接的,则仍视为一宗地;对同一个土地使用者使用不相连接的若干地块时,则每一地块分别为一宗地。

  二、“容积率”的具体解释

  容积率是指一宗土地上建筑物(不含地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该宗地土地面积之比。一宗地互相连接的,必须将互相连接的土地计算一个容积率;纳税人有多处不相连接土地的,应分别计算容积率,分别确定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三、计入房产原值“地价”的解释

  1、对宗地容积率大于0.5的,按宗地内的所有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而不是仅按该宗地上所有建筑房产所占用面积折算的地价部分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属于“大地小房”,按宗地内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纳税人房产有部分出租、部分自用的,应划分出租与自用房屋建筑面积,在按上述原则确定宗地容积率后,根据出租和自用房屋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确定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再按从租和从价两种计征方式征收房产税。

  4、对通过划拨无偿取得的土地,不计入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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