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36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船税征收方式和收入级次的通知》(渝府发[2011]9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文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车船税征收方式
(一)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所有机动车车船税由市地税局重点税源管理局集中管理,并统一委托具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集中入库。
(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购买交强险、但仍在课税对象范围内的车船,应当向车船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二、我市车船税的收入级次
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市车船税由区县级收入调整为市级收入。
三、我市车船税的减免税规定
(一)我市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二)我市范围内从事城乡公共交通的客运车辆,经县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减半征收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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