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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上海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沪财税[2011]131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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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尔夫球适用10%税率,其他娱乐业征税项目适用5%税率。

  二、调整后的税率从2012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三、2012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前,我市原执行20%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项目仍按20%的税率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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