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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6】177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99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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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经全省增值税管理工作会暨经验交流会讨论通过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商业企业增值税管理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了适应商业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的变化,强化商业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保证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专门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商业企业(包括批零兼营企业和物资供销企业)。

  三、商业企业增值税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商业企业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劳动人事管理、统一调度使用资金、统一核算商品购销存情况、统一计算盈亏,下同)的,以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

  (二)商业企业出租或承包柜台的,其承租或承包者,有独立的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即自行组织进货、自行定价、收入自行支配,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其出租或承包的柜台,以承租者或承包者为纳税人。

  (三)商业企业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设立商业联销柜台经营的,其联销收入并入商业企业营业额核算的,以商业企业为纳税人;否则,联销各方分别纳税。

  (四)商业企业采取设立连锁店方式经营的,以连锁店为纳税人。

  商业企业采取多种经营方式经营的,按上述规定分别确定纳税人。

 注释: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第四至八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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