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全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并负责建立研究开发项目鉴定专家库。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负责辖区内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指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下同)申请进行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并提供鉴定意见书。企业认为有必要鉴定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之前,向所在地科技局申请进行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三、各地科技局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企业申请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鉴定,并在收到企业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意见书或作出不予鉴定的意见。
四、企业申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湖北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书;
2、湖北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
3、其他关于项目技术创新活动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应事先编制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对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进行决议。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列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的证明文件或科技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作为申请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重要证明材料。
六、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研究开发费用核算体系,根据自行编制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设立专项明细账,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准确、及时地归集研发项目的费用发生情况。对企业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研究开发项目和其他项目使用共同资源的,企业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将有关费用在各个受益项目之间分摊。对用于研发过程中的自有资金和不征税收入资金应进行明确的划分与核算。
七、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下专设“研究开发费用”二级科目,在“研究开发费用”二级科目下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核算;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专设“研发支出”科目,在研发支出科目下设“费用化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二级科目,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核算。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核算研究开发费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八、省科技厅、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建立联系工作机制,定期商讨解决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等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省科技厅不定期对地市级科技行政部门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在每年汇算清缴工作完成后将研发费加计扣除情况通报省科技厅。地市级科技行政部门与税务机关应加强联系,定期通报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开具情况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享受情况。
九、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企业在进行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时,其2011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核算应按照本通知第七条的规定执行。地市级科技行政部门与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科学技术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报告。
附件:1、湖北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2、湖北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书
3、湖北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编写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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