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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通信线路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允许扣除设备价款的具体设备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闽地税函[2011]15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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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有关“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的规定,参照建设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设备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筑[2010]32号)有关设备与材料划分标准,经研究,现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通信线路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允许扣除设备价款的具体设备名单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扣除设备价款的具体设备名单
  (一)移动设备:收发信基站、直放站、网管设备、BSC、RNC、铁塔及铁件(角钢塔、钢管塔、抱杆、走线架、避雷架)。
  (二)数据设备:ATM交换机、FR交换机、防火墙、路由器、局域网交换机、三层交换机、PC服务器、宽带接入服务器、CMTS光端机、PDH光端机、FSO、光纤收发器、5.8G设备、ATM接入复用器、PCM设备、DSLAM、IAD、以太网交换机、协议转换器、PON网络ONU、PON网络OLT、网闸、WLAN设备、网络及数据安全设备。
  (三)传输设备:微波设备、同步数字设备、ADM设备、光端机、波分设备、PTN设备,ODF(光纤分配架)/DDF(数字配线架)、中继设备、卫星地球站设备、光纤收发器。
  (四)电力、电气设备:电力变压器、互感器、稳压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电力电容器、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动力及环境监控设备、蓄电池(组)、UPS、配电箱、发电机/油机、开关电源整流模块、油机转化箱、交流挂箱、高低压设备、交直流配电屏。
  (五)通风设备:空气加热器、冷却器、风机、除尘设备、风(机)盘管、过滤器、风淋室、机房精密空调、中央空调系统、基站空调、暖风机、制冷设备。
  (六)自控设备:计算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
  上述设备主体以外但属于设备成套供货范围并随同设备主体到货,且其价款与设备主体价款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零件、配件、附件等也可作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二、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在省内通信线路工程计征营业税允许扣除价款的设备,均以上述列举的名单为准。
  三、允许扣除价款的设备,自2009年1月1日起必须是建设方提供的,其价值、数量分别以购买设备的正式发票上注明的实际采购价、工程实际使用数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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