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浙江省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1〕5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1-5-16
【打印】【关闭】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企业享受技术转让税收优惠的,按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境内的技术转让须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境外的技术转让须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此外,还应提供转让的技术拥有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