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车船使用税 -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免征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税的通知
黑政发[2011]1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1-3-15
【打印】【关闭】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支持我省城乡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及《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黑政发[2007]62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2011年度对全省的城市、农村(包括农场)公共交通车船继续免征车船税。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