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湖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2号)的规定,现就调整我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2月1日(含)以后,在我省境内发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二、各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工作,加强收支管理,确保资金应收尽收和专款专用。
附件: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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