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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对《关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座实业有限公司为营口化妆用具有限公司等四家独资企业代建职工住宅楼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的批复
辽地税农[1997]31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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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营地税农字[1997]214号文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营口市鲅鱼圈区金座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为营口化妆用具有限公司等四家独资企业代建职工住宅楼,由于双方协议明确规定,电、上下水、暖贴费、管理费及土地征地使用费、土建费用等均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并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这种委托代建已形成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关系,付款方应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二、根据财政部[1991]财农税字第5号和辽地税农[1997]274号文件规定,对营口化妆用具有限公司等四家外商独资企业应依法征收契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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