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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释义
【释义】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从根本上解决河道工程经费投人不足,而制定的地方法规。它明确了纳费范围、主管部门,并对使用与管理做了原则规定。
为保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借鉴兄弟省市有关河道收费的规定,参考其它行业收费经验的基础上,草拟了《规定》经广泛征求各市水利局及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并多次召开专家会议研究、修改,1994年4月拟定了《规定》草案,同年6月提交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进行审议获得通过,于1994年6月13日以省政府103号令发布,并于当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工程的修建和维护,保障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和生产、生活的安全,发挥河道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制定规定的目的和根据的规定。
制定规定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个目的是保障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和生产、生活的安全。这里的城乡系指受益于本省河道工程范围内的城市和乡村。我省河流众多,分布于全省各市县,各河上游坡陡流急,洪水集中快,中下游地势平坦,排泄不畅,极易洪涝成灾。河道工程担负着京、津二市和十条铁路干线、三大油田、11个省辖市广大城乡的防洪安全,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密切
相关。
第二个目的是发挥河道工程综合效益。这里的综合效益是指河道工程不仅发挥其防洪保安作用,而且还要充分利用河道水土资源的优势,开犀步嚼扬营,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提高经济效益,使河道工程逐步走上良性运行的轨道。
制定规定的根据有两个。其一是国务院以国发(85)94号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开收和管理办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受益范围明确的水闸、堤防、好坑、海塘以及排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向受益的工商企业、农场、农户和其他单位收取工程维护管理费,其标准根据工程运行管理费和大修理费确定”。其二是在1988年6月10日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好坑、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该条款充分体现了“谁受益,谁负担”的精神和“水利为社会,社会办水利”的原则。
第二条在本省河道工程(包括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受益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各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暂缓5年征收,以后需要征收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释义】本条是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河道费)纳费范围和纳费人的原则规定,并对部分纳费人做了特殊规定。
纳费范围系指受益于本省境内所有河道工程的范围,即由于河道工程的存在,使该区域内的人民生命、财产和生产、生活受到河道工程的保护,并,且方便了生产、生活的这一区域即为纳费范围。纳费范围分为省内、外两大部分,省内平原县市均属于河道工程的爱益范围,山区、半山区县市的河道工程受益范围由省辖市具体划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于本省河道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省外区域,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水利部具体划定。
本条款的河道工程指具有防洪、除涝作用一的河道、堤防、护坡、控导工程、排涝扬水站、闸涵、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海挡以及与、河道联合运用形成了防洪整体的水库防洪工程等。
纳费人指受益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系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或二者兼有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股份、联营、乡镇、私营企事业及“三资”企业,不包括劳改、劳教、民政福利企业、军工企业生产军品部分。该条款中的“单位”为法律、法规常用语,既包括法人,也包掬卜法人,无论是否单独核算均应依照规定纳费。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学校、科研院(所)、公园、公共汽车、公立医院、新闻、电视、广播、文化、体育系统等免交营业税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免征河道费。但其举办的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应依照规定纳费。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取得了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是指我国公民在法律允件的范围内,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了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人。雇工8人以上是私营企业区别于个体工商户的特征。
该条款中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系指从事种植粮、棉、油、林果、药材、花木、苇等和从事纯经营性故规模养殖和饲养业等的单位和个人。该条款中的个人,原仅指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个人,按照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议定精神,现延伸包括受益范围内工资收人高于本省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城镇职工。但残疾人均免缴河道费。该处城镇职工系指在受益范围内城市、效区、县城、乡镇所有的公职人员和合同制工人,其中包括离退休人员和中直单位职工。
遵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暂缓五年征收”的精神,本条款对此做了相应规定,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自1999年度起开始缴纳”。该条款中的“农村”包括:农户和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的种植、养殖部分。
上述农村部分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1999年度开征时,依照两办通知精神,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工作,应当遵循谁受益、谁纳费和合理负担、分步到位的原则,实行分级征收、统一管理。
【释义】本条是为征收工作确定的三项原则。
其一是“谁受益、谁纳费”的原则。顾名思义,就是谁受益于河道工程,谁就应该承担河道工程修建维护与管理费用的义务,这充分体现了社会公益事业由社会共同来办的精神。为保护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我省修建了大量的河道工程,全省河道形成40多亿元的固定资产,按国家规定标准每年需修建维护管理费2亿余元。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水利上“吃大锅饭、喝大锅水”体制的束缚,管理经费单纯依靠国家负担,而受益各方却不承担任何义务,而国家又难以承受这越来越重的负荷,河道管理无以为继。这不仅影响了河道的正常管理,也淡化和削弱了社会各界爱护河道、保护河道,对河道管理承担义务的意识和积极性,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
在国家推进各项事业的改革中,水利工程对国民经济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已日益为各级领导所重视,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明确了水利作为国民经济基础产亚的首要地位。为保证河道管理经费及时到位,社会受益各方都有向河道缴纳河道费的义务。因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提出了“谁受益,谁纳费”的原则。
我省无论是山区还是平原河道,根据防洪排沥的需要,都对原自然河道普遍进行了睛理、改造,河道的保护范围覆盖了全省大部分城乡。故河道的修建维护与管理费用应由受益范围内各行各业共同承担。
其二是“合理负担、分绷嫩少的原则。这条原则充分体现了征收标准要合理、适度的精神。即制定征收标准既要满足河道工程运行的最低需要,又要兼顾到目前纳费人承受力普遍偏低的实际情况。
我省河道工程每年需维修养护与管理费用至少2.06亿元(90年价格)才能维持正常运行。根据部分兄弟省、市制订的收费标准和具体征费的实践经验,结合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产值或营业额最能代表被保护单位的综合价值水平,将产值和营业额作为河道费的课费对象是符合我省省情的。按此分摊计算,我省征收河道费标准为0.152%。依照“合理负担,分步到位”的原则。考虑到目前我省纳费人的承受能力,按照铡算标准一步到位恐难以承受,故规定了分步到位的原则,第一步可在测算的基础上降低执行。
其三是对河道费实行“分级征收、统一管理”的原则。分级征收的原则是根据我省河道分级管理的体制制订的。既将收费的任务化解给了各市、县,保证了河道费征收工作全面正常展开,又充分发挥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统一管理的原则是根据我省河道土程与受益范围在各市分布不均匀的实际情况,对河道费在全省进行总体平衡而制订的。并经测算合理确定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留成、上缴比例和使用的原则。
我省河道费的征收按照行政区划分二级征收,即省辖市,市区内的河道费由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县(市)河道费由所在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有征费任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全部或部分委托其他部门代征,被委托部门可按实收总额的2%-5%收取代征手续费。
河道工程的保护范围系指我省所有河道工程的保护范围。鉴于河道工程在各市分布不均匀,存在着所收河道费与所承担的河道工程运行管理费用不协调的现象。即有的区划河道工程集中,而保护范围则大部分在其周围地区奋在本行政区划内征收的河道费很少,与工程维护所需经费不成比例;相反,有的区划河道工程较少,但所收河道费数额较大。以上这种情况在平原河道表现更为突出。为避免不同区划内河道工程投人出现较大悬殊,使河道工程上下游的整体防洪保安作用得到统一加强,河道费征收工作遵循统一管理的原则,对河道费进行合理调剂、统筹安排,使那些工程多、收费相对少的区划在全省河道费统一调剂中得到补偿。统一管理的具体操作措施为:由平原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河道费,按照省、市、县(市)3:3:4比例上缴和留用;山区、半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河道费全部由所在市和县(市)留用;分级留用比例由各市自定;由省辖市征收的河道费,按省、市5:5的比例上缴和留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物价、税务、统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对河道费征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与协助部门的明确规定。
规定明确了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一河北省水利厅主管全省河道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即省水利厅是全省河道费征管的唯一合法部门。根据分级征收的原则本条款进一步明确了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即市、县水利局为本行政区域内河道费征管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上包含了三方面内容:
其一是河北省人民政府把河道费的征收管理按行业全权交给了省、市、县(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征管河道费,否则属于违法行为。这就从政策上理顺了河道工程归口管理关系,防止了在河道费征管上出现政出多门、秩序混乱的局面。
其二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部门代征河道费。这种委托代征是协作关系,双方应在同级公证处的公证下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协议书,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否则违约方将承担法律贵任。被委托方不得超越协议规定的职权范围,按照协议规定期限将征收的河道费交付委托部门,不得拖延、扣留和挪用,否则委托方可提起公诉。
其三是受益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无论其隶属关系如何,均应依照规定在所在行政区域内缴纳河道费。
河道费的征管工作艰巨而复杂,只靠水利部门难以顺利实施,必须依靠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才能完成。故规定责成财政、物价、统计这三个综合部门和对征费有丰富经验、手段完善的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该项任务。各级水利部门应主动与上述各部门联系、合作,推进河道费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释义】本条明确规定了河道费征收标准的制定部门和依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区别对待的原则。
河道费征收标准理论测算值为按产值或营业额的0.152%,即按此标准征收,河道工程才能维持侧标准运行。但考虑到我省纳费人的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普遍较低的实际情况和行业、地区之间经济差距,经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共同研究,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修改,具体制订了以下征收标准:
(一)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含收人或营业收人的1.0‰征收;其中保险企业按保险费收人的1‰,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营业收人的1‰计征,亏损的生产企业和商业零售业按当年销售收人或营业收人的0.5‰计征;商品、物资批发企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人或营业收入的0.25‰计征;
(二)工资收人高于本省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城镇职工按每人每年10元计征,工资收人低于本省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城镇职工免征;
(三)城乡个体工商户按每年每户20元~100元计征;
(四)从事种植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按年度每亩征收1元~3元;从事规模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体按当年销售收入的1‰计征。
上述第一款中的“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包含了全省河道工程受益范围内一切有销售、营业收人的各行各业。电力企业,其征费标准特做规定如下:
电厂按销售收人的1‰计征,供电单位按买卖电差价收入的1‰计征;
上述第二款中“本省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以河北省劳动厅1995年6月20日公布的《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为准。工资收人高于规定标准的职工按照规定纳费,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免缴该费种。
上述第三款中“20元~100元”的计征幅度,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应依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规模核定征收标准。
上述第四款“从事种植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按年度每亩征收1元~3元”,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征收幅度应区别大田作物、经济作物而具体掌握。“规模养殖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饲养和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与主要用于自给家庭零星饲养、养殖相区别。
第六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按行政区域征收。
除按本规定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的以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者拒缴。
【释义】本条明确规定了河道费的征收方法,并对纳费者提出了具体要求:
鉴于我省河道工程保护范围相互重叠,如按每一条河道的保护范围进行征费,势必形成重复收费而造成混乱,难以管理。故本条明确规定:“河道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按行政区域征收”。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其一是,省辖市只收取所在市区内的河道费,省辖市市区以外区域由各县(市)在本行政区划内征收,不得越区划征收。其二是,在受益范围内的符合规定纳费条件的对象,不论其隶属关系如何,一律在所在行政区划照章纳费。
为维护法规的严肃性,确保政令畅通,规定对纳费者提出要求:“除按本规定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的以外,河道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者拒缴”。此处的“规定期限”是指征费部门对纳费者下达的缴费通知书所规定期限。一般要求:
1、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按月或季定期缴纳。征收河道费的部门一般按月或季向纳费人下达缴费通知书,纳费人必须在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纳费人缴纳河道费时,应提交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审核后,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纳费人凭此据纳人生产、经营成本;
2、纳费职工缴纳河道费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按当年10月31日在册职工人数,一次性征峨后.于11月底前交当地河道费征收部门;
3、个体工商户和从事规模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每年11月底前将应交河道费一次性交付当地河道费征收部门;
4,从事种植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在6月底前将应交河道费一次性交付当地河道费征收部门。
纳费人未按缴费通知书规定期限足额缴纳的,河道费征收部门可向其下达催缴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处5‰滞纳金。逾期仍拒缴或未足额缴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
【释义】本条是为了加强对河道费征收工作的管理,保障征收河道费措施规范、手续完备所制订的两项规定。
其一是征收河道费必须持有物价部们发放的收费许可证。这里包含有两层意思。(1)征收河道费的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首先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其他任何部门均无资格或不得以任何理由领取和持有收取河道费许可证。(2)河道费征收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向纳费者出示所持收费许可证,以证明收费者合法身份,取得纳费著的配合。
其二是征收河道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这是从财政上加强对河道费征收管理的有效措施。此处所指“非经营性收费票据”是199今年省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名称,现在已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叮。使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完善了对河道费征收工作的检查、监督机制,为足额征收和统一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对违背该条款规定,违法收取河道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截留、挪用的,由物价、财政、水利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可以列人生产、经营成本。
【释义】本条是考虑到纳费者的利益而为纳费者规定的。其一是为了合理消化因征收河遣费纳费者增加的生产、经营费用;其二是使河道费列人生产、经营成本合法化。
第九条依照本规定应当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现政策性亏损的,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释义】本条是针对纳费者遇到的“不可抗力”和“政策性亏损”,所制定的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的特殊规定。
1、本项中的“不可抗力”系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2、本项中的“政策性亏损”系指国家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限制某种产品以低于成本价格的水平定价而造成的亏损。
3、纳费人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政策性亏损,需申请办理河道费的缓缴、减缴或免缴手续时,应当在缴款期限内报送缓、减、免缴申请书、会计报表、财政部门核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文件等有关资料,缓缴由当地水行赓丰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但不准跨年度缓缴;减缴或免缴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墩纳情况,被检查者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予以协助海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拒绝或者阻碍。
【释义】本条是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河道费缴纳情况的规定,是收取河道费的又一项重要保障措施。河道费的缴纳情况是政府令贯彻执行力度的具体表现。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授权对纳费人或委托代征人进行河道费收取与缴纳情况的检查,避免逃费、漏费现象的发生,检查中纳费人应积极配合,提供所需生产、经营资料,必要时有关部门应给予协助。
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代征部门收费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污辱、殴打收费、检查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必须统一安排使用,专项用于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和管理。
穿越城市的河道工程需要修建或者维护时,可以使用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释义】本条例是对河道费使用所作的三项规定。
一是河道费“必须统一安排使用”。这项规定和本《规定》第三条关于“实行分级征收,统一管理”的原则是一致的,“统一管理”原则虽然已经包含了统一安排使用的内容,本条又突出强调了必须统一安排使用管理的重要性。这是由柯道工程的特性决定的。因为一条河道,如位于其下游行政区划内的河道工程固若金汤,而其上游河道工程老化失修,破烂不堪,河道一旦行洪决口成灾,其下游的行政区划内的生命财产、生产生活同样避免不了洪涝之灾。由此可见河道工程的防洪保安作用必须通过上下游统一协调,联合防御来实现。因此,河道费要统一安排协调使用。为确保河道费的统一安排使用,特规定如下:
1、平原县(市)收取的河道费,省、市、县(市)按3:3:4比例上缴和留用;山区、半山区县(市)征收的河道费全部由所在市、县(市)留用,分级留用比例由各市自定;由省辖市征收的河道费,省、市按5:5比例上缴和留用。
2、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留用的河道费,用于本县(市)管理的河道工程;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留用的河道费,除用于其直接管理的河道工程外,还须在所辖县(市)间调剂使用;上交省的河道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省统筹安排使用。
3、市、县征收和集中的河道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和报批手续,其使用计划必须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报省审核批准的使用计划,要同时报有关水系管理机构。省集中的河道费使用计划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河道费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照《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4、河道费开征后,各级财政部门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原有的各种专项资金继续保留,同征收的河道费一并纳入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二是河道费专项用于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与管理。此处的“修建”指修复建设,指河道工程不新建、不扩建、不提高工程标准,旨在保持完整、消除隐患、提高质量、保障工程防洪安全秘抗洪能力而进行的控导工程建设、河道疏浚、堤坝整修以及建筑物的维修加固和设施更新、改造等。维护与管理包括工程的日常维护修理、管理、调研、规划、评价、科研、培训、宣传、表彰等。
三是穿越城市的河道工程需要修建或者维护时可以使用河道费的规定是根据我省河道管理暂时还未完全理顺的现状确定的。因为,我省目前在个别市的市区河段,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归口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行业管理,而是由其他部门管理。这是极不正常的现象。为保障河道的完整、安全,在部分市区段河道未归口水利管理之前,这部分河段的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任务可由现管部门编制计划,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释义】本条包含两个内容一,一是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二是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本《规定》共十五条,只是做了原则确定,不便于操作,具体执行在细节上尚须做出进一步的规定。为此,对《规定》必须拟定实施细则或做出解释,将原则具体化,以保证《规定》的顺利实施。
省政府把制定实施办法授权给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即由省水利厅制订。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制定实施办法和做出解释屯凡违背规定制定的实施办法或做出解释,都是无效的。
本项规定为防止在收费管理上政出多门、管理混乱和对规定解释的随意性,提供了保障措施。
为使河道费征收工作健康开展,省水行政主管部口在制订实施办法中还强调了三点:
一是:河道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执行《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缴人财政专户。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收费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行政监察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在河道费征收管理、使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前制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释义】收取河道费是河道管理改革皎一项重大举措,牵涉到各个方面,制订和出台河卿妙收规定是一项严肃真的工作。
由省人民政府第103号令颁布的《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是经过尽年的时何,并几经反复修改后,经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后发布施行的,其条文内容不仅吸取了来自各市有关部门的意见,也征求和采纳了各市及省直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可以说,本规定是政府的关怀下、各有关部门集思广益、共同努力的结果。《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为使全省各市河道收费工作更为规范、一致,《规定》特别强调,凡是在此以前制发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要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河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释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省政府行政职能的划分、省水利厅是我省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我省的河道主管机关。
征收河道费,直接为河道工程服务,保证河道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费用,实现河道管理的良性运行,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是水利厅的职权范围。因此,规定由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释义】本条是对本规定施行日期的明确规定,由省长叶连松于1994年6月13日,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03号令签发之白起施行。即,河道费于1994年6月13日开始征收;在此之前,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所制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