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地字[1989]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同时对我省地方煤炭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在开征区范围的地方国营、集体煤炭企业占地征免税问题,可比照对统配煤矿总公司的规定办理。
二、对在开征区范围内的个体和私营企业开采的小煤矿占地,不分其用途,均应按照实际占地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地方国营、集体煤炭企业依照上述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均按《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局国税地字[1989]8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