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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辽税政四字[1989]437号
辽宁省税务局  198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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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地字[1989]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同时对我省地方煤炭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在开征区范围的地方国营、集体煤炭企业占地征免税问题,可比照对统配煤矿总公司的规定办理。

  二、对在开征区范围内的个体和私营企业开采的小煤矿占地,不分其用途,均应按照实际占地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地方国营、集体煤炭企业依照上述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均按《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局国税地字[198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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