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对“特定纳税人”作出了规定,按照《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辽国税发[2009]42号)规定,我省特定纳税人除《通知》列举的六种类型外,还包括以下四种类型纳税人:
1、房地产开发业纳税人不得事先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2、成本、费用核算健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纳税信誉等级A级纳税人;
4、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具体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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