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转发给你们。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27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废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