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请示》(沈地税发〔2008〕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从事联合开发房地产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按省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4〕139号)规定确定。省局《关于联合开发房地产如何确定纳税人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232号)第二条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