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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发房地产如何确定纳税人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6]23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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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直属局:

  联合开发房地产是由一家企业(以下称立项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立项,在不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及立项手续的前提下,与其他企业(以下称联建方)联合开发同一立项的房地产业务。联合开发的表现形式:立项方协助联建方办理产权手续,联建方使用立项方的全部或部分开发、建设、销售手续从事开发和对外销售商品房,并支付立项方前期费用(征地费、配套费、前期工程费)。双方分别单独核算各自开发、销售房地产的收入、成本、费用。立项方是唯一的、不变的,即立项方是一家企业,联建的房地产还可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接续开发。

  基于以上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基本特征和业务属性,为统一税收政策,加强税收管理,现对联合开发房地产纳税人问题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纳税人

  对从事联合开发房地产的企业,立项方、联建方分别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人。

  二、废止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对从事联合开发房地产的企业,以取得使用权的企业,即立项方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参与联建没有土地使用权的联建房不是该项目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本《通知》下发前税务检查由遇到联合开发房地产纳税人认定问题的处理:营业税纳税人从2003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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