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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省企业在我省经营交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发[2009]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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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省企业在我市经营交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问题的请示》(沈地税发[2008]1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近年来,外省企业来我省境内经营业务越来越多,其中部分企业经营规模较大,经营期限较长,并在我省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为强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管理,公平税费负担,现对《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水利厅关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19号)第三条做如下补充规定:凡在我省境内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外省企业,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期半年以上并取得销售、营业收入,可视同我省境内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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