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其他税收法规 - 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产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手续费收入征税及发票开具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9]16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9-6-30
【打印】【关闭】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近接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商请解决财产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手续费发票有题的函》(辽保监函[2009]46号),反映两个问题:一是财产保险公司对个人代理人和对代理公司支付的手续费均在“手续费”科目项下列支,但由于个人代理人在领取手续费时无法提供保险专业中介发票,而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在“手续费”科目项下支付费用,需要有相应合法发票;二是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到地税机关申报个人代理人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填写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由地税机关代开劳务发票。由于缺乏统一规定,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

  据了解,目前我省财产保险公司主要是通过自制凭证或将个人代理人业务挂靠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名下来解决上述问题,造成保险机构经营数据不真实,既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又容易造成税款流失。

  鉴于上述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财产保险公司在向个人代理人支付手续费时,应当代扣个人代理人应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款,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并缴纳上述税款后,申请代开手续费发票,地税机关按规定代开发票。地税机关办理向个人代理人支付手续费征收税费款项和代开发票时,财产保险公司的户籍编码暂按临时编码处理。地税机关办理向个人代理人支付手续费征收税费款项和代开发票业务,各类财产保险公司统一规范编码和纳税人使用“办税通”提供相应功能问题,省局另行规定。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