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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地税发[2008]33号
山东省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200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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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分局、各县局、高新区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税收管理,在分行业、分税种管理上力求突破,切实提高税源监控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对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及有关税收管理问题进行明确,各单位在进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时,统一按照新标准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核定征收比例

1、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比例,按采购金额的70%确定(不能准确提供采购金额的,按销售收入的60%确定);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比例,按销售收入的70%确定。

(2)商业批发企业: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比例,按采购金额的70%确定(不能准确提供采购金额的,按销售收入的60%确定);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比例,按销售收入的50%确定。

(3)商业零售企业: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比例,按采购金额的70%确定(不能准确提供采购金额的,按销售收入的60%确定)。

(4)建筑施工企业: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比例,按采购金额的70%确定(不能准确提供采购金额的,按销售收入的60%确定)。

2、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的80%确定应纳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比例。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确定应纳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比例。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照承包金额的100%确定应纳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比例。

5、财产租赁合同:按照租赁金额的100%确定应纳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比例。

6、货物运输合同:按照运输收入、费用的100%确定应纳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比例。

7、仓储保管合同:按照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100%确定应纳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比例。

8、借款合同:按照借款金额(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的100% 确定应纳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比例。

9、财产保险合同:按照保险费金额的100%确定应纳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比例。

10、技术合同: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确定应纳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比例。

二、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作为“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

三、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对于商品房销售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四、委托代征

1、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购房者应纳的印花税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或销售公司代征。

2、在国土管理部门进行的土地交易行为应纳的印花税,可以委托国土管理部门代征。

3、借款合同中应由借款方缴纳的印花税可以委托贷款方(银行)代征。

五、未纳入核定征收管理范围的印花税,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及相关法规进行日常征收管理。

六、严格规范征收程序。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应填写《印花税(变更)核定征收通知书》,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送达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的规定,研究制定科学的核定办法和严密的核定程序,防止工作简单化,避免核定依据不足、方法随意、程序不严等问题。

七、强化税务检查监督。各级要统筹做好征收和检查的配套衔接。加强对纳税人的检查监督,对查出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罚,通过强化检查监督促进印花税征收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八、本通知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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