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通知》(财税[2000]1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企业或单位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的,应按原政策规定收营业税和房产税。
二、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如承租人改变居住途,用于生产经营的,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和房产税仍按原政策不得享受税收减征优惠政策。
三、纳税人申请免征营业税和房产税,应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