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营业税 - 正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旅店业企业出租房屋征税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1999]3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9-1-20
【打印】【关闭】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租赁业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旅店业企业出租房屋属于租赁业,为公平税负,强化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现就旅店企业出租房屋征税问题通知如下:各类旅店业企业、凡将原有房屋、客房等出租(包括重新改造、装修后出租)给承租人作为经营使用或办公使用的、均属于旅店业企业出租房屋行为,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