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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1]2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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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0]80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全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全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征收标准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三、使用管理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

  四、其他事项

  除以上调整补充事宜外,其他事项继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内政字[2005]25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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