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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三级市场计税金额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函[2007]3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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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了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堵塞管理漏洞,防止买卖双方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不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现就房地产三级市场计税金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人销售房地产的计税金额为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即纳税人因销售房地产向对方收取的价款,包括装修款及其配套设施等的全部价款,均应并入计税金额计征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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