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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42号
国家税务总局  199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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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税收管理,现就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   

二、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文件规定,第一条“从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第二条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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