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后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52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87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的税收征管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技术交易业务免征营业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规定:“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第四条 纳税人应持北京市科技行政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等资料,到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手续。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备查申请时,认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有误的,可以要求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重新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认为认定有误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对纳税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办理备查手续。
第六条 纳税人取得《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通知书》后,方可享受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第七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手续后,可以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行为的,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第二章 减免税的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纳税人签订技术合同后,填写《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表》(附件1),按照《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资料清单》(附件2)所列内容,携带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手续。
第九条 资料清单中列举的资料,除《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表》、《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和授权委托书必须为原件外,其余资料可使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资料即时受理,经审核资料齐全无误的,受理申请并制作《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3),送达纳税人。
经审核资料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一次性告知其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
第三章 减免税的审核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人员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适用政策、免税营业额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人员,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查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对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制作《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通知书》(附件4),送达纳税人;
(二)对不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制作《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中止通知书》(附件5),送达纳税人,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
第十三条 根据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纳税人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与有关部门签定承担该项目(课题)的合同、协议、计划任务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的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适用政策、免税营业额等情况进行审核后,按照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处理。
第四章 减免税的数据备查
第十四条 持有《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通知书》的纳税人,应于取得该项技术交易收入的次月月终前,携带《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数据备查资料清单》(附件6)所列资料,填写《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数据备查表》(附件7),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减免税备查数据情况。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汇总纳税人报送的《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数据备查表》,报送区县局、分局营业税主管部门;区县局、分局营业税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次月20日之内,向市局营业税管理处报送《技术交易业务免征营业税备查情况统计表》(附件8)。
第五章 减免税的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管理事项所形成的税务资料,属于备案管理资料,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关税务资料由各局有关部门立卷归档,归入其他类中的备案管理类(6600),保管期限为15年。
第十七条 减免税归档内容为:《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表》,《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资料清单》和所列资料,《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申请受理通知书》,《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通知书》,《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中止通知书》,《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资料清单》和所列资料,《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数据备查表》等相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纳税人自其取得第一笔技术交易收入至次月月终之日止,仍未办理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手续且未缴营业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减免税事宜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但需符合授权委托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 1 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营[2005]52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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