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收管理一处和纳税服务中心针对纳税人提出的普遍性问题,现归纳解答如下:
1、从何时起对外资企业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进一步明确,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什么是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开征的一个税种。从1985年度起开始征收,计征依据是国务院1985 年2月8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3、什么是教育费附加?
答: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扶持教育事业发展,计征用于教育的政府性基金。从1986年起开始征收,计征依据是国务院颁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和2005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
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
答:凡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人。
海关对进出口产品代征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5、青岛市行政辖区内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县改市、乡改镇后城建税适应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三[1997]47号)规定,自1997年4月21日起,青岛市整个行政辖区内(包括所属区、郊区和县级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一律按照7%标准执行。
6、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目前统一按3%的比率征收。
7、有哪些外资企业属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外资企业均属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又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8、如何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7%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乘以适应税率,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3%
9、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申报缴纳期限?
答:申报期限:随“三税”规定的申报时间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期限:同“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在缴纳“三税”的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0、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即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缴纳地点。
11、扣缴义务人对“三税”负有扣缴义务,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否有扣缴义务?
答:代扣代缴“三税”的单位,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代扣代缴单位适用税率和费率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2、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按季申报还是按月申报?
答:自2009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含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申报纳税期限调整如下: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种登记的征收品目仅为增值税附征的,其申报纳税期限调整为一个季度;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种登记的征收品目既有增值税附征又有营业税附征的,其申报纳税期限暂不调整,仍为一个月。
13、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何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1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后,是否还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实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以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企业应自收到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免抵增值税审批资料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5、税务部门检查出2010年12月1日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在2011年1月1日后入库,是否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税务部门检查出2010年12月1日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在2011年1月1日后入库,不需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6、实施“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可否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17、出口产品退还消费税是否能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8、关于支付境外企业的技术使用费时代扣代缴的营业税是否应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国企业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代征、代扣代缴“三税”的企业单位,同时也要代征、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支付境外企业的技术使用费时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应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19、购买税控设备抵扣的营业税,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否可以抵减?
答:纳税人购买税控设备,可抵免当期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不能抵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0、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法规、规章是否适用外资企业?
答: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适用于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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