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国税函[2010]196号第一条所称“单笔数额较小”是指2万元(含)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