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其他税收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房地产税收政策的通知
内地税函[2008]10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8-10-31
【打印】【关闭】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要求自2008年11月1日起,就房地产交易环节的有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为了保证税收政策的及时落实和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上述政策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各地区要根据上述政策的调整变化,及时更新维护相应的税收征管软件,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和征管工作正常进行。使用《内蒙古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税源管理系统》的地区和单位,区局农税局将通过办公自动化软件另行发送升级文件。

  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条款失效或废止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