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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退(免)税实行预审的通知
济国税函[2008]52号
山东省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2008-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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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预审工作流程

  为规范各基层局预审工作程序,根据《山东省出口退(免)税岗责体系及工作流程(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申报受理岗在受理外贸企业退(免)税申报时,首先按照《外贸企业退(免)税预审操作方法》的要求,审核其退税资格和预申报电子数据,审核合格后将数据读入审核系统,相关人员在申报台帐及申报手册上签字,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远期结汇的业务,要单独设立台帐登记核销情况。

  二、申报受理岗位经过对单证等审核合格后,应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的“审单情况”栏签署意见,同时将退税申报资料转单证复核岗;在审核过程中,对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凭证、资料以及数据的错误,应及时向出口企业出具的《出口退税申报资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通知其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资料,企业补正后填具《出口退税申报资料补正说明书》(见附件)附在退税资料中重新申报,对发现疑点的,视情况按如下方法处理:

  1、属于换汇成本高的,应通知企业出具“证明”进行举证。企业举证能够提出正当理由的,经核实无误附在退税资料中,作为排除疑点的依据。

  2、对退税部门不能排除的疑点,应及时填具《出口退(免)税涉税事项转办单》(见附件)移交征税部门调查落实,征税部门调查落实后应出具调查报告转退税部门,退税部门应依据调查结果分别进行处理。

  三、单证复核岗对经申报受理岗审核合格转来的退税资料进行复核。经复核无误的退税资料应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的“审单情况”栏签署意见,同时将出口退税申报资料转分管领导审核岗;对发现错误或疑点的退回申报受理岗处理。

  四、分管领导签批岗按照规定审核后,审核合格的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的“审单情况”栏签署意见,同时将退税资料退回申报受理岗。

  五、基层局每月17号前完成当月审核工作,并将审核通过的退税资料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资料交接表》(见附件)一式两份上报市局审核审批,同时报送纸制和电子的《外贸企业审核未通过退税明细表》(见附件)。

  六、市局对各基层局报送的申报退税资料如发现错误,应填具《涉税事项转办单》与退税资料一并退回基层局退税部门限期进行补正,基层局通知企业补正后填报《出口退税申报资料补正说明书》(见附件)随同退税资料重新上报市局。

  七、市局在每月25日前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并在计划内开具《出口退(免)税审批通知单》传递至基层局办理退库手续。

  八、退(免)税资料经市局审核合格,办理审批手续后,由市局整理归档。

  外贸企业退税预审操作方法

  为进一步加强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密切征退税工作衔接,规范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程序,有效防范和打击出口偷骗税行为,结合此次外贸企业预审实施方案及我市实际情况,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此操作方法。

  一、预审工作的具体内容

  各退税管理部门在审核出口退税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三级审核原则,实行“申报受理、单证复核、领导签批”的审核制度。

  (一)申报受理:

  申报受理岗人员对企业申报的纸质资料和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数据读入审核系统,相关人员在申报台帐及申报手册上签字,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远期结汇的业务,要单独设立台帐登记核销情况。

  本岗位可分为申报受理、单证预审两工作环节。

  申报受理环节应重点审核以下项目:

  1、退税资格审核

  (1)申报企业是否已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

  (2)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装订是否符合要求。

  (3)退税企业是否有因违规违纪暂停退税权或涉嫌骗税正在接受调查的情况。

  2、预申报电子数据审核

  (1)挂审相关电子信息过程中,常见疑点的处理方法如下:

  A、该发票(XXX)在总局发票信息中不存在,疑点代码2500,错误级别为“E”。

  检查录入的发票号是否正确,发票是否已认证。总局下传的电子信息滞后的,经核实可受理申报。

  B、发票总申报税额(XXX)>总局的(YYY),疑点代码2520,错误级别为“E”。

  属于出口企业申报错误的,对错误数据进行调整;

  由于交叉稽核相符发票信息中单价四舍五入原因造成的,经核实后,可受理申报。

  C、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疑点代码1460,错误级别为“E”。

  属于报关单号录入有误,应调整为正确数据;

  核实报关单信息是否已在电子口岸退税子系统提交确认。属于海关报关单信息滞后或出口企业未确认的,可受理申报。

  D、申报商品码(前8位)与海关数据中的(XXX)不等,疑点代码1400或1401,错误级别为“W”。

  核实商品代码录入是否有误,调整录入正确数据。

  E、外管局核销数据中无此核销单号(XXX),疑点代码1500,错误级别为“E”。

  核实数据录入是否有误,调整录入正确数据。

  核实企业是否及时核销,有关规定参照国税发[2006]188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省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对属于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所列六种情况的企业在该文件规定两年期满之日内出口申报退税的货物,尚未核销的,暂不受理申报退税,企业可及时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申报申请。对于“核销日期”超过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90天的(已办理远期收汇备案证明及延期申请的除外),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两年期满后核销期限按180天执行。

  外管局核销单数据滞后或错误的,可受理申报。

  其他疑点操作办法请参照鲁国税办发[2007]25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计算机审核疑点处理操作指南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2)预审中如发现出口企业换汇成本过高或过低,应责成企业填具“换汇证明”(见附件)随退税资料附送。

  目前出口退税审核软件中设置的换汇成本审核区间为5—8,凡换汇成本超过规定区间的出口业务应进行调查落实。审核人员应对出口企业附送的证明审核,检查计算结果是否正确,理由是否充分。如存在疑点,应转征税部门调查,或提出发函建议。

  A、换汇成本的计算方法:

  按照单票对应法原则,同一关联号项下同一商品代码的换汇成本按如下公式计算:

  [∑计税金额×(1+(征税率-退税率))-∑应退消费税]÷美元出口额(FOB价)。

  B、“换汇证明”填写:

  “机审换汇成本”审核疑点文件中换汇成本高于8的记录

  “手工换汇成本”经核对退税单证按上述公式人工计算的结果

  “整单平均换汇成本”同一关联号下不同序号的各条出口记录汇总加权平均计算的换汇成本。

  “原因”一栏应根据上述计算结果详细说明造成换汇成本高于上限的原因。

  此“证明”须经出口企业法人代表和办税员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后装订在退税申报资料中。

  (3)上述工作完成后,可将企业正式申报数据读入审核系统,进行退税单证的审核。读入企业数据时,如系统提示超期申报,应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A、已办理延期申报审批,不做标志。

  B、申报期最后一天为节假日,企业在其后顺延的申报期内进行申报的,以及符合国税函[2007]1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规定申报时限的,退税管理部门在受理企业申报时,应在审核系统“退税申报”—“接单登记回执录入”点击“修改”,在“备注”栏中做“a”标志。

  C、出口企业按期申报,但退税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数据错误的,企业应依据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退税申报资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资料,同时,填具《出口退税申报资料补正说明书》(见附件),调整后重新申报。企业修改后超过申报期进行申报的,退税管理部门在受理企业申报时,应在上述“备注”栏中作“b”标志。

  单证预审环节应重点审核以下项目:

  1、退税政策执行情况审核

  (1)出口货物是否属于出口可退税货物范围,是否符合退税条件。

  (2)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审核。应严格按照国家总局下发的商品代码库中注明的退税率执行,必须联系出口货物征税率及货物的出口日期对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加以确定。

  (3)对于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进口料件采取作价加工方式的,是否开具了《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的,申报退税的数据是否与委托加工合同的相关内容相符。

  2、退税单证审核

  (1)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审核

  A、审核报关单是否为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是否加盖了海关验讫章和关员签字或印章,印章是否清晰真实,有无伪造现象,有关印鉴必须用防伪鉴别仪器鉴定,对有疑问的报关单应及时向报关海关发函调查。

  B、审核《报关单》上注明的贸易方式栏是否为属于退税的一般贸易、进料加工等,有无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不退税项目混入退税申报。审核《报关单》“最终目的国”一栏,是否将报关未离境(国家规定可以退税除外)货物申报退(免)税。

  C、审核《报关单》上注明的经营单位、发货单位、企业海关代码与申报退税的企业名称、企业海关代码是否一致。出口货物退税的申报单位应是报关单上注明的经营单位;发货单位如与经营单位不符,应重点审核此批出口货物是否是代理出口业务;对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应审核其有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受托单位名称与《报关单》上注明的经营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D、审核《报关单》的出口数量、出口金额与企业申报数是否一致。发现有差异的,应按规定调整相应的电子申报数据。

  E、审核《报关单》上出口货物的计量单位与企业购进货物的计量单位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要审核其出口数量的换算是否正确,有无通过改变计量单位的方法而增加实际出口数量或减少进货数量。

  F、审核《报关单》上出口商品代码所适用的退税率与申报退税率是否一致,有无将退税率低的货物混入退税率高的货物申报退税。

  G、审核《报关单》项目栏注明的退关退货记录在申报退税时是否予以扣减。

  (2)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的审核

  A、审核出口商品专用发票是否为国税部门印制的统一出口商品专用发票,是否盖有企业法人章、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B、审核出口商品专用发票中“出口数量”、“计量单位”、“销售金额”与报关单相关数据及申报数据是否一致。

  C、审核出口商品专用发票记载的金额与出口销售明细账情况登记表记载金额是否一致。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

  A、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有关防伪标记必须用防伪鉴别仪器鉴定。

  B、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填写是否齐全。

  C、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购货单位栏所列单位是否为申报退税单位,购货单位名称不得简写。

  D、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的税率是否正确,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1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或4%,且必须由国税机关代开。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的货物,加工费必须按17%的增值税税率全额征税。

  E、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填开的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相符。

  F、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印章是否齐全,销售单位章必须为“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G、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H、审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经认证合格并加盖认证章。

  I、审核专用发票销货清单是否为防伪税控开具并加盖企业章戳。

  J、审核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所列内容是否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相符。

  (4)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审核

  A、审核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项目填写是否齐全且符合规定。

  B、审核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销货发票号码”栏列明的号码同所附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是否相符,审核专用缴款书销货单位、购货单位、货物名称、数量、单价、计税金额等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内容是否相符。

  C、审核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所列征收率是否正确。

  D、审核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印章是否齐全,缴款书必须有缴款单位章、国税机关征税专用章、国库(银行)章,有关防伪标记必须用防伪鉴别仪器鉴定。

  (5)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审核

  A、同专用缴款书审核A、B、C三项。

  B、审核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上印章是否齐全,分割单必须有销货单位章和国税机关章。

  C、审核专用缴款书、分割单和专用发票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相符。

  3、备案单证的审核

  请参照国税发[2005]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及国税函[2006]9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文件规定。

  4、对于特殊贸易的审核,请参照《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手册》。

  5、对出口企业少申报、新办企业发生首笔出口业务和农产品出口换汇成本高的业务,要及时转交征税部门予以调查落实。

  6、本岗位人员认为其他有必要进行审核的内容。

  对经申报受理岗位人员审核无误的退税资料,应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审单情况”栏签署意见,提交单证复核环节。

  (二)单证复核

  单证复核人员审核的主要内容除常规项目外,还应侧重以下几点:

  1、对容易出现问题的薄弱环节以及日常退税评估管理工作中筛选疑点问题较多的企业的申报资料重点审核。

  2、对退税额较大的申报资料全面审核。

  3、针对企业退税申请中的某些政策性较强的项目内容进行复核,如商品代码、适用退税率、退税依据、适用的计算办法和退税货物范围等;

  4、对进料加工复出口、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等特殊贸易方式退税业务进行全面审核;

  5、对有骗税史的企业重点审查;

  6、复核人员认为其他有必要进行审核的内容。

  单证复核人员对经复核无误的退税资料,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审单情况”栏签署意见,提交领导签批;对复核存在疑点问题的,退申报受理岗转征税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三)分管领导签批

  分管领导接到复核人员移交的退(免)税资料后,应侧重审核以下几方面内容:

  1、审核退免税资料是否经申报受理岗、单证复核岗人员审核签署意见,未经上述岗位人员审核的,分管领导不得签署审核意见;

  2、对日常审核中发现疑点的调查处理情况及退税评估管理中筛选的疑点企业或疑点项目进行重点审核。

  审核合格的,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审单情况”栏签署意见,有关资料退回审核岗位上报市局;经审核后资料有误的,逐级退转审核人员重新审核。

  二、外贸企业退(免)税申报规定

  (一)外贸企业申报程序

  1、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

  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有关的原始单证资料收集齐全,在原始资料真实无误的前提下,按“单票对应法”的要求将进货和出口资料进行匹配(单票对应法,是指在出口与进货的关联号内进货数据与出口数据配齐申报,对进货数据实行加权平均,合理分配各项出口占用数量,计算出每笔出口的实际退税额)

  。

  2、申报数据的采集录入

  将原始资料按“出口退税电子申报系统”的要求进行数据录入,转变成电子数据的格式。企业在录入数据时应按“关联号”逐号录入。若一张报关单多条记录商品代码相同,应按报关单项号逐条编制“关联号”。

  3、申报数据的预审和疑点调整

  将申报数据生成预申报软盘,到主管退税机关进行退税申报预审,核对录入数据的正确性和外部电子信息的有无,并产生审核疑点,企业根据审核疑点的核实情况对申报数据进行调整或举证。

  4、正式申报资料的装订整理

  在预审和调整无误的基础上,企业可在“出口退税电子申报系统”中打印出申报表并生成正式申报软盘,将原始资料按申报明细表上列明的“关联号”顺序装订成册。

  5、出口退税的正式申报

  企业将预审、调整无误的申报资料、报表、软盘(或U盘)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向主管征税机关退税管理部门正式申报出口退税。

  (二)外贸企业申报退税附送资料

  1、退税申报表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2、进货凭证

  (1)认证相符的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2)购进出口应缴消费税货物所对应的并经银行签章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3、出口凭证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3)退(免)税申报免予提供纸质核销单,但属于远期结汇的出口业务,需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资料。

  特殊贸易退税申报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附送以下相应资料:

  (1)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

  (2)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附送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作价加工附送),《委托加工合同》(属委托加工附送,含进料加工和国内原材料委托加工产品)。

  (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要求

  1、资料整理、装订

  在“单票对应法”下,外贸企业应将同一关联号下的进出货凭证按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的顺序配套装订成册,使用统一的档案袋,章戳齐全,有关项目填写完整。

  2、报送时限

  (1)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2)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在规定期限内,将整理装订成册的退税申报资料及电子数据报送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按有关规定征税;

  (3)延期申报管理。企业提出的延期申报申请,须报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出口企业有下述情形之一者,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二是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有关退(免)税单证;

  三是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退(免)税单证。

  3、退税申报有关要求

  (1)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开票之日起9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2)外贸企业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计量单位,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一致。

  (3)外贸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如发现资料中有换汇成本异常的情况,必须对该批出口货物的单证及业务的真实、合法性进行举证,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随退税资料一同上报税务部门。

  (4)对属于国税发[2005]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所列六种情况的企业及审核中发现有疑点的资料,应按规定附送有关备案单证。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

  (一)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专用发票进项金额×退税率

  (二)应退消费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其计算退税的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三)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应退税额的计算

  1、进口料件采取作价加工方式的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应抵扣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款

  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出口企业不得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取得的海关征收增值税完税凭证交主管征税税务机关作为计算当期进项税额的依据,而应交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作为计算退税的依据。

  对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外贸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进料加工业务,税务机关对其保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征销售料件的增值税,外贸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免)税。

  2、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的

  应退税额=国内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原辅材料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税款

  (四)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征税的计算

  根据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企业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自2006年7月1日起(以报关单出口日期为准),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或因超期申报不予办理退税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应按以下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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