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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办社会支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9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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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石油石化企业办社会支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所属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形式从其对应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股份)、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股份)所属分公司取得的用于企业矿区所在地市政、公交、环卫、非义务教育、医疗、消防、自有供暖、社区管理等社会性支出资金,应作为企业的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石油股份、石化股份所属分公司以关联交易形式支付给其对应的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的上述社会性支出,在不高于关联交易协议规定限额内的部分,可以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发生的用于企业矿区所在地市政、公交、环卫、非义务教育、医疗、自有供暖、社区管理等社会性支出,可以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三、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抄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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