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下简称《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事宜明确如下,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其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适用本通知。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若干政策问题
(一)清算项目的确定问题
清算项目以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所列建设项目为准。
(二)关于明显未到起征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征问题
对经济适用房、廉价房、村民拆迁安置房等实行政府指导价且增值率明显低于土地增值税起征点的项目,经纳税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其余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规定先实行预征,待符合清算条件时再进行结算。
(三)关于《规程》第九条(一)款标准问题
《规程》第九条(一)款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是指所有开发产品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全部销售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已开具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项目。对开发产品虽未销售但已发生自用、出租、出借等情形,在统计口径上视同已完成销售,但对未发生产权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不同房地产类型共同的成本费用分摊问题
对同一清算项目中不同房地产开发类型共同的成本、费用包括土地价款、公共配套设施、绿化、相关费用等,如无法按房地产开发类型进行计算分摊的,应当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分别核算增值额。
(五)土地使用权转让清算问题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一律按实清算,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
(六)核定征收率问题
我市范围内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房地产项目,核定征收率暂定为:
除低层住宅外的其它住宅1%
除单体别墅外的低层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车位等
2%
单体别墅4%
注:低层住宅指按照国家建设部建标[1999]76号规定,有天有地、一般为一层至三层的住宅。
原甬地税二[2007]74号第六条规定相应废止。
二、清算程序规定(编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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