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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10年第4号
  20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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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区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调整为: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为5%;其他娱乐项目营业税税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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