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现将我省核定营业额时的成本利润率标准公告如下: 税 目 成本利润率 交通运输业 8% 建筑业 8% 金融保险 10% 邮电通信业 8% 文化体育业 10% 娱乐业 30% 服务业 25% 销售不动产 20% 转让无形资产 15%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纳税人成本利润率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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