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税发〔1990〕14号,川地税发〔2010〕105号2010年3月19日修订)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暂就房屋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油库、炸药库的防火、防爆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