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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并国税发[2010]49号
山西省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20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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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直各税务分局、市局稽查局:

 
  三、明确相关税收政策执行口径

  (一)亏损确认问题

  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在亏损年度不需要税务机关确认。企业弥补亏损时要进行重点审查。具体审查方法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二)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按照合理性原则和实际发生原则进行审核。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所列的5项原则,方可视为合理性工资薪金,不符合其中之一的,不得税前扣除,进行纳税调整。强调:必须是实际发放并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工资方可税前扣除,对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不得税前扣除,进行纳税调增,以后实际发放时纳税调减。

  (三)以前年度资产损失审批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经审批以后可以扣除,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各单位如有以前年度资产损失审批事项的,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报告中单独说明。

  (四)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其借贷行为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且签订了借款合同,可以税前扣除。

  (五)通讯费补助问题

  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按照规定应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总额14%范围内扣除。

  (六)企业年金扣除问题

  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企业年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企业缴费比例与税前允许扣除的比例有一定差异,各单位要对实行年金制度的企业展开一次排查,超过比例在税前扣除的金额,进行纳税调整。重点对国有煤炭、电力、通讯、民航、及金融保险等垄断行业,效益好职工收入高的企业展开调查,及时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为本企业部分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七)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问题

  一是不得扩大加计扣除范围,办公费、差旅费、折旧费等间接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二是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严格认定。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疑议的,要责成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三是在汇算清缴结束后逐户检查,进行追踪确认。

  (八)农村信用社管理费问题

  农村信用社上交给上级管理部门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发生的服务性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按照《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文件规定处理。

  (九)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

  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查补税款弥补亏损问题

  税务机关稽查、检查应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款,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自查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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