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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广东省揭阳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
  201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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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建筑业劳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有效控管税源,切实提高征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有关税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揭阳市范围内成立,从事建筑业劳务,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管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第三条指导思想

  按照“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依法征收,打击偷税”的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以行业管理为主线,以规范为目标,以税源分类管理和纳税辅导评估为重点,全面夯实企业所得税的基础管理,实现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确认

  第四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的收入主要是从事建筑业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根据建造合同所确认的工程价款收入,符合条件的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工程多余材料销售收入,废旧物资转让收入,机械设备租赁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项目等。

  第五条企业从事建筑业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或虽未超过12月但跨年完成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但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即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认。计算公式如下:

  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即根据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认。计算公式如下:

  合同完工进度=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100%

  3、已完工作的测量。上述两种方法无法确认合同完工进度时,可根据已完成合同工作的技术测量确认,测量工作应由专业人员现场进行科学测定。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合同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合同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合同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合同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合同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合同成本;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减去当期确认的合同成本为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成本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成本

  第六条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实地核查,核定工程进度,再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无法进行实地核查的,可参照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营业税的收入额或其他可参照的资料确认收入。

  第七条其他收入的确认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成本的核算

  第八条企业的成本主要是指工程成本,包括企业为进行一项工程的施工所实际发生的直接人工、直接材料、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总和。

  第九条企业应正确确定工程成本核算对象,按照规定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和归集。

  (一)工程成本核算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工程项目施工中实际发生的成本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一般应以每一独立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单位工程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二)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施工组织的特点,承包合同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加强成本管理的要求,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工程成本核算对象,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核算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第十条工程成本的核算应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一)人工费用项目。采用计件工资制度的企业应根据工程任务单位工资结算凭证,直接计入各受益的成本核算对象。采用计时工资制度的企业如能正确区分建筑工人劳动的服务对象,则可直接将人工费计入核算对象;如建筑工人同时为多项工程工作的,则需将工资在各个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通常按实际耗用工日数和日平均工资进行分配。

  (二)材料费用项目。应按照材料费领用的不同情况进行归集分配:能确认受益成本核算对象的各种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材料,应直接计入核算对象;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使用的材料,应确认合理的分配标准进行分配;租用周转材料的租赁费,应直接计入受益的成本核算对象;使用自有周转材料的摊销价值,应按规定计入核算对象;采用实际成本计价法或计划成本计价法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按税收和会计一般规定核算。另外,施工现场储备的材料,应作企业库存材料处理,不得计入合同成本。工程竣工后,应将剩余材料退回仓库,已计入合同成本的,要冲减合同成本。

  (三)机械使用费项目。支付的租赁费一般可根据“机械租赁费结算单”结算金额,直接计入有关核算对象,如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按各自实际使用台班数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自有机械费用在日常先进行归集核算后,在期末按一定方法分配计入各核算对象。

  (四)其他直接费用项目。凡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直接计入各受益的工程成本核算对象,由几个工程共同发生的,可先汇总归集,并在月末根据各个工程的实际成本或预算成本等标准分配计入各个成本核算对象。

  (五)间接费用项目。在费用发生时,先进行汇总归集,期末再按适当的分配标准合理计入各工程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项目。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账簿管理

  (一)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会计核算,并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建筑企业,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处理账务。

  (二)企业实行一级核算的,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均应按期汇总至建筑企业。实行二级核算及多级核算的,二级核算以下的分支机构应将其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报送至二级核算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进行核算,二级分支机构按期向建筑企业报送相关报表,由建筑企业根据二级分支机构报表进行合并核算,每年年度终了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应将当年度所有账簿、记账凭证及涉税资料报送二级分支机构存档。

  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财务核算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征收方式:

  (一)凡账册健全,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按时填报财务会计报表,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

  (二)对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依法从严核定。

  对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达到查帐征收条件的应及时转为查帐征收。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方式进行调整。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三条分类管理

  (一)重点税源企业管理。重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指前三年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平均在30万元以上(含)或达到二级以上建筑资质的企业。对于重点税源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建立健全账务,推行查帐征收方式,及时分析企业所得税税源变动,做好税源预测,全面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财务核算状况、涉税指标(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等动态变化情况,建立健全财务和税收指标参数体系,在登记、申报、税款缴纳各个环节实行精细化管理,管理员应每季定期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源分析,形成税源分析报告报分管领导。

  (二)一般税源企业管理。一般税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指前三年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平均在30万元以下,虽有按规定设置账簿,但只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建筑企业。对于一般税源企业,且期限内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在下一纳税年度健全账务管理,在下一纳税年度仍未按要求建立健全账务的,汇算清缴期应列入重点纳税评估对象。企业达到查账征收条件时要及时调整为查账征收方式,按正常征管程序管理。

  (三)小规模税源企业管理。小规模税源企业是指不建账或账务管理混乱,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在10万元以下的企业。对该类企业,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依法从严核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宣传和辅导,督促企业逐步建立健全账务管理制度。企业账务管理改善时视条件及时调整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查账征收方式。

  第十四条预缴申报管理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期限和预缴方式,确保税款均衡入库。

  (一)预缴期限的确定。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情况和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大小,合理确定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但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按月申报预缴所得税。

  (二)预缴方式的确定。

  1、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财务核算情况和日常预缴税款情况,依法确定企业的预缴方式:

  ①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②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

  ③按照预缴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当期取得的各类应税收入×2.5%

  2、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按以下方法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当期取得的各类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10%)×法定税率(25%)

  或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当期成本(费用)支出额÷(1-10%)×10%×25%

  3、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按下列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十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按月或按季预缴。

  (2)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的应纳税额,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预缴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建筑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严格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确保税款及时入库。

  第十五条年度纳税申报管理

  对实行查帐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盈利和亏损,是否在减免税期限内,均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并组织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汇算清缴后应缴应退税款为零值的,主管税务机关要组织进行纳税评估。

  (一)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3、工程成本表、单位工程成本明细表、费用收支表、工程款收取进度表、未完施工计算表、工程完工进度报告、劳务收入项目明细表等。

  4、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年度申报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不包含延伸取证时间)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年度申报资料审核工作由税收管理员负责。审核的主要内容有: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申报的项目是否完整,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收入和支出明细表及其他附表是否符合逻辑关系和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等。必要时,主管税务机关可责令纳税人提供有关核算资料和其他资料用于辅助说明,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须由两名以上的税务人员实施。

  税收管理员审核后,要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审核工作底稿》(见附表),详细记录审核存在问题的工作过程,包括审核的项目、审核的方法以及审核问题的处理结果。如审核未发现疑点问题,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审核工作底稿》中记录。《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审核工作底稿》要纳入纳税人征管档案管理。

  税收管理员审核后发现纳税人申报错误的,应及时要求企业整改后重新申报,需补交税款的,要求纳税人及时缴纳税款。

  (三)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申报审核后,应及时按规定程序结清税款,多退少补。

  (四)税收管理员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20日内,对应进行年度申报而未申报的企业进行催报催缴,督促纳税人按期进行年度申报。

  第十六条外出经营管理

  外出经营实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管理方式。外管证按项目开具,实行一个项目一证制。

  (一)企业到外省或深圳从事施工工程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企业到劳务地后,应在生产经营之前持外管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等资料,向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报验登记,接受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项目完工后,企业应持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管证,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二)省内的外出经营管理按照我省大集中系统外出外来经营模块流程办理。

  (三)企业应按规定每月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进度及税款缴纳情况,按本办法第五、六、七条确认当期收入,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企业外出施工项目管理台帐及档案,注明工程项目名称、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收缴企业所得税及使用外管证等情况;档案信息资料包括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中标通知书、经营项目批文或经营合同、施工期限等,并充分利用现有管理系统掌握的信息资料,实时跟踪监督项目工程施工进度情况,切实加强企业外出企业所得税的管理,确保企业所得税及时足额申报入库。

  第十七条项目结算管理

  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并交付使用或办妥工程结算手续后,应进行工程项目完工结算,按结算劳务额减除已申报的劳务额后的差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办理税款的结算。操作程序按《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源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章纳税评估

  第十八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各主管税务机关年纳税评估户数原则应不低于所辖管建筑业户数的30%。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开展对建筑企业的纳税评估,通过对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的综合评定,建立建筑企业收入和成本监控体系,实现整体、实时控管,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行为中的错误,促进建筑企业的真实申报和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条建筑企业评估对象可以采取规模选择法、随机选择法、纳税异常选择法等合理的方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托现有管理系统,根据建筑行业纳税情况的历史数据,开展行业税收负担率、成本利润率、销售收入利润率、营业税负担率、企业所得税负担率等指标的分析,探索建立指标预警体系,将低于预警值的纳税人作为评估对象,实现对指标异常纳税人的及时控管。

  第二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将重点税源户、税负异常变化、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作为重点分析对象。

  第二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托现有管理系统,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主要有:

  (一)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二)通过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

  (三)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

  (四)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

  (五)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钩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

  (六)应用大集中和两业税源控管等系统采集的信息、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的存在问题;

  (七)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第二十三条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分析时,要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

  (二)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三)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申请减免缓抵退税,亏损结转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

  (四)与上期和同期申报纳税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五)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认为应进行审核分析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并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质疑约谈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在实施约谈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应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一)纳税人拒绝主管税务机关约谈建议或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二)纳税人在约谈说明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楚的。

  (三)约谈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转入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实地核查须由两名以上评估人员实施,重点针对企业存在的疑点问题进行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未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隐匿收入或延迟申报纳税。

  (二)是否存在发包方以物偿债,承包方未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

  (三)是否未按规定结转在工程价款以外取得的各项收入。

  (四)是否混淆成本归属期,提前结转或多结转工程成本费用。

  (五)是否虚列材料成本、人工费用,虚增工程成本。

  (六)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能否正确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分期确认收入。

  (七)是否存在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益通过体外循环、账外经营或者计入往来账,偷逃税款。

  (八)是否存在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收益不计入收入总额。

  (九)对于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预计损失,企业是否提取未经核定的损失准备,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十)是否将已计入合同成本的借款费用,再重复计入财务费用或者应计入合同成本的支出而直接计入期间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作调整。

  第二十七条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

  第二十八条税收管理员或评估人员应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认真记录。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税收违法嫌疑行为之一的,由税收管理员或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报告》,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同时制作《纳税评估移送建议书》,经主管税务机关领导批准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

  (一)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

  (二)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

  (三)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抗税行为的。

  (四)有其他税收违法嫌疑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外来从事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未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管证的,或以总机构名义从事建筑业劳务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参照本办法进行征收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揭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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