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中央税收法规 - 增值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2010-10-25
【打印】【关闭】

  现就制种企业销售种子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