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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下属油库加油站安全防范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复函
粤地税函[2010]16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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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

   你司《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下属油库加油站安全防范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石化股份粤财[2010]3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关于“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于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对你公司下属油库和加油站实际用于安全防范的用地,如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定,并能提供公安消防部门证明文件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油库、加油站安全防范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可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公安消防部门根据国家标准明确的范围确定。若公司下属油库加油站安全防范用地面积发生变化,应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并实际使用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在企业提供公安消防部门证明文件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格,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附件: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复函(广公消(函)字[2010]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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