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契 税 - 正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0]308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0-9-13
【打印】【关闭】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就契税有关征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的住房标准面积以内和超出标准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免征契税。

  二、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本单位组织的集资建房并据此获得相应的房屋产权,且该集资建房项目已报经同级房改主管部门批准的,视同购买公有住房,照本通知第一条 执行。未经房改主管部门批准的集资建房项目。其房屋权属转移按购买普通住宅征税。

  三、随同房屋转让的附属设备或设施,凡构成房屋原值的,均一并计入计税依据中征收契税。对于可单独计算价值的,且能够拆除或移动而不破坏其原有面貌及使用性质、功能的,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可予以扣除。构成房屋原值的附属设备或设施是指与房屋不可分割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部分,如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汛、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四、凡属于1997年10月1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不包括土地买卖合同),但因历史遗留问题未办理过户手续,且已申请行政确权的,其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确权通知书所注明的日期为准,一律适用3%的税率,征免范围与计税依据按新契税条例执行。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已按有关规定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