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7]92号)(以下简称92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以便贯彻执行。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如何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
据了解,目前,大部分福利企业(以下简称单位)的工资计算标准均实行月工资和计件工资相结合的形式,其中,管理人员及后勤人员实行月工资,生产一线人员实行计件工资,由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企业最低工资中未将计件工资单列,因此,我区对实行计件工资的福利企业,暂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月计薪天数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7]46号)关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折算,全区统一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地区分别按每月783元、696元、609元、522元(即月计薪天数21.75天×每天8小时×该类地区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确定为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工资发放形式是采取月工资或计件工资则由企业自行选择,但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单位2007年7、8、9、10月的最低工资标准全区统一确定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地区分别按每月668.8元、580.8元、510.4元、457.6元。
二、关于季节性生产单位停产月份残疾人员比例的计算问题
凡单位依法与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按月发放不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并为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的,当月可以按相应人数计算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
三、关于如何确定“实际上岗”人数并计算残疾人比例的问题
“实际上岗”,是指每位残疾人有固定的工作岗位,在企业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要上岗,不上岗期间要有相应的病、事假证明(重病或住院的要有医院开的病假证明)。
四、关于对“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中“实际支付”如何理解的问题
单位实际支付给每位残疾人的工资是指:每位残疾人应发工资额不得低于该单位所在地适用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关于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问题
“如果认定部门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则可不经认定,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这一规定的操作办法是:由纳税人提出认定部门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的证据,主管国税机关据此调查核实后确定认定部门在办理认定期间收费的,可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增值税退税申请,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中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认定资格时规定应提交的资料,并根据资料进行实地核查。
六、关于新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文件下发前月份是否可以办理增值税退税的问题
由于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文件比政策规定下发时间滞后两个月,2007年9月份才取得新的福利企业证书,因此,审批退税机关可凭新的《福利企业证书》和原《福利企业证书》及相关资料办理7月至9月份的增值税退税。
七、关于增值税审批权限及审批方式问题
为提高行政效能,福利企业年增值税退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审批权限为各市国家税务局;年增值税退税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为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批权限调整后,各市国家税务局应加强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检查、监督工作。
实行每年初一次审批后,凭批文在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内按月办理即征即退税手续。因安置残疾人人数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在经原审批机关调整后的年度退税限额内按月办理即征即退税手续。
审批所需资料,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7]1084号)文有关福利企业需报送资料的规定执行。审批时,审批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税务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八、各地在征管软件修改前,应建立《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退税管理台帐》,管理台帐应按批准退税企业名称建立帐页,按月登记其安置残疾人人数、安置比例、退税限额、符合退税规定的货物已纳税款数额、当月应退税额、结转下月退税额等基础数据,确保相关数据登记完整、准确。同时,主管国税机关要辅导纳税人建立相关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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