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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通知的通知
黑财农村[2010]10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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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自转发此文之日起,对符合财税[2010]13号文件规定,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且尚未缴纳契税的纳税人,按1.5%的税率征税,不再享受我省黑政发[2008]127号和黑财农村[2009]6号文件规定的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契税税率优惠政策;已按1%税率缴纳契税的,不再补缴0.5%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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