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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料深加工结转业务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10]19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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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巢湖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深加工结转贸易有关问题的请示》(巢国税发[2010]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进料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鉴于进料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复杂性,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对此问题作出统一规定之前,对企业开展进料深加工结转销售业务的,进料加工企业在向下一道环节结转销售时,可自行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出口发票方式,并向税务机关备案。企业确定一种开票方式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对结转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同内销货物做账务处理,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开具出口发票的,其收入部分不计入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视同出口暂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计入当期成本,不计算退税。产品最终出口企业按正常出口贸易管理。

  如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新规定的,以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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