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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向境外机构支付管理费用是否应扣缴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10]13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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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向境外机构支付管理费用收益分成是否应扣缴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辽市地税发[2010]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辽阳石化公司)实施CDM项目,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为其提供国际注册和碳指标签发等服务,并按国际公约规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辽阳石化公司向境外支付以上款项时应扣缴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规定,辽阳石化公司应从2010年1月1日起,向境外支付以上管理费用时代扣代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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