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沪国税法[2010]28号废止失效条款
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废止失效条款
四、对宾馆、饭店、招待所本身业务用房仍按房产原值扣除20%后的余值计征房产税。对单位和个人承租后按其需要改变客房性质和用途,作为其办公或经营场所的,均应按出租房产处理,其房产税应按租金收入扣除合理费用(由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会同出租单位核定)后计征,该部分的房产原值应在按原值计征房产税时以予扣除。此项规定执行日期同上款。
五、对列入人防管理的地下人防设施,须出具市或区人防办公室对其纳入人防管理的书面证明文件后,按规定给予免征房产税。
六、 七、 八、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沪国税法[2009]9号
九、上述各点除第三、第四点外,均从本文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