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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
沪税地(1991)102号
上海市税务局  19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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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些区、县税务(分)局在房产税专项检查中,就房产税提出了一些税政问题,经研究,对原有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三、沪国税法[2010]28号废止失效条款

 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废止失效条款

 四、对宾馆、饭店、招待所本身业务用房仍按房产原值扣除20%后的余值计征房产税。对单位和个人承租后按其需要改变客房性质和用途,作为其办公或经营场所的,均应按出租房产处理,其房产税应按租金收入扣除合理费用(由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会同出租单位核定)后计征,该部分的房产原值应在按原值计征房产税时以予扣除。此项规定执行日期同上款。

 五、对列入人防管理的地下人防设施,须出具市或区人防办公室对其纳入人防管理的书面证明文件后,按规定给予免征房产税。

  六、 七、 八、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沪国税法[2009]9号

九、上述各点除第三、第四点外,均从本文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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