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范退(免)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国税系统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各级国家税务局。
第三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由办税服务厅受理,税源管理科(所、分局)调查核实,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
第四条 受理。文书受理岗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证件、资料进行初审。
(一)规定的证件、资料包括: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三份);
2、已在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需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纳税人不需提供);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5、退税账户账号。
(二)对纳税人提供的各种证件、资料按以下程序进行初审。
1、查验《税务登记证》(副本)是否有效。
2、对下列资料进行核对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将原件返还纳税人;
(3)《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3、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回执交纳税人。
核对无误后,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并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文书处理岗,文书处理岗在1个工作日内转税源管理科(所、分局)调查核实。
第五条 核实。税源管理岗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认定的调查核实。主要对纳税人经营场所、法人资格、生产规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撰写调查报告。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报税源管理领导岗签批,并在1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局审核、审批。
第六条 审核。县(市、区)局综合管理岗在接到税源管理科(所、分局)报来的认定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主要对纳税人的退税方式、申报方式、企业类型、审核配置、登记时限等项目进行确认并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实施审核:(1)税务登记信息;(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信息。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经县(市、区)局科长岗复审签字后,报县(市、区)局领导审批岗签章审批。
第七条 审批。县(市、区)局领导审批岗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综合管理岗在接到审批意见后,对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1份)在1个工作日内传给文书处理岗。并将纸质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分户归档。
第八条 发放。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在收到已审批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后,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
第九条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的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变更手续。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变更程序比照认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依法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首先注销其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发生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事项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当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注销手续。
纳税人应当在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经税务机关进行清算,办结出口退税相关事宜。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注销程序比照认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县(市、区)局综合管理岗应将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注销信息录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每月5日前将上月新增、变更及注销情况上报市州局。市州局综合管理岗每月8日前将新增、变更及注销情况上报省局。
第三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可以采用下列申报方式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一)上门申报方式。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预申报和正式申报。
(二)网上申报方式。纳税人登录湖北省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系统进行预申报。
纳税人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下发的申报软件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包括:
(一)预申报。纳税人每月10日前通过本规程第十二条所述两种方式之一进行预申报,并接收预审核反馈结果。
(二)税源管理科(所、分局)初审。纳税人根据预申报结果进行数据调整后生成正式申报电子数据,每月11日前执纸质申报资料到税源管理科(所、分局)进行申报初审。税源管理岗负责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报表之间的逻辑关系、申报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人工初审。主要审核如下内容:
1、运用审核系统003数据或001数据与纳税人当期申报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销售额进行比对;
2、审核《出口业务基本情况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一致;
3、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申报明细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查看出口商品名称是否为自产产品,是否将非自产产品当作自产产品申报,是否未按规定进行视同自产产品申报等情况;查看与《出口业务基本情况表》相关数据是否相符,审核其是否存在出口货物与实际生产能力不匹配的现象;
4、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进行审核,将其与《出口业务基本情况表》、审核系统003或001统计数据相比对,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审核其出口数量、出口金额是否存在与实际生产能力不匹配的现象;
5、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审核,负责对表中各项内容进行审核,尤其是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含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期末留抵税额的合理性的审核,看其进销项是否明显异常,进项税额转出是否正常,是否存在退税率为0未计提销项税的情况等,审核确认后签字盖章;
6、对外贸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两用情况的审核,对产品换汇成本进行综合评估;
7、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进行案头分析,查找疑点,为后续实地调查做准备。
初审完毕后,在相关报表中签署意见,报经税源管理领导岗签章后,于每月14日前将相关资料、数据返还给纳税人。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正式申报。
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在规定的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内,向办税服务厅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同时受理的双申报制度,每月15日之前,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同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或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
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是指纳税人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可延长至次月申报期内进行申报。
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为申报出口退税截止日期。
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后的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四)受理申报。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负责受理纳税人报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资料,对纳税人报送的电子申报数据及纸质凭证齐全的,受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不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不予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并当即向纳税人提出改正、补充凭证资料的要求。在受理申报时,核对纳税人申报的单证报表。
1、核对下列单证、报表是否齐全:
(1)三单。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发票。
(2)四表。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出口业务基本情况表》。
2、核对单证、报表之间的逻辑关系:
(1)核对三单之间企业名称、货物名称、数量和币种总价是否一致;
(2)核对明细表中三单号码、出口日期、出口商品代码、离岸价等栏目与三单对应项目逻辑关系是否一致;
(3)核对四表中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销售额是否与审核系统003数据或海关统计数据相符;
(4)核对四表中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是否一致;
(5)核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与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是否一致。
对初审无误的,通过综合征管系统打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并签字盖章,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情况表》,签署审核意见,将表、单、证的数量登记录入审核系统,并通过审核系统向纳税人出具《接单登记回执》,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传递给文书处理岗。
第十四条 申报凭证和报表。
(一)申报凭证:
1、出口发票(生产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外贸企业提供);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有代理业务的提供);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准予在21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备案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生产企业申报报表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式三份;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一式三份;
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各一式三份(小规模纳税人提供);
4、经国税机关签字盖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5、《出口业务基本情况表》;
6、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需填报: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7、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外贸企业申报报表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4、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五条 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管理。纳税人自第一笔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纳税人不属于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时,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的除外),每月按申报资料编号和申报明细表顺序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第十六条 延期申报。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届满前,向办税服务厅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1、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的;
3、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的;
4、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的。
(二)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负责受理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延期申报,转文书处理岗。文书处理岗转给县(市、区)局综合管理岗,经同级政策管理岗审核,科长岗复审、领导审批岗签批后,报市州局综合管理岗,经政策管理岗审核,科(处)长岗复审、领导审批岗审批后,纳税人自核准之日起可延期3个月申报。逾期不申报的,除特殊情况报经省局批准外,不再受理此笔出口货物退(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未经批准的延期申报及超过延期申报时间的出口货物,县(市、区)局综合管理岗应在每月25日前通知税源管理科(所、分局)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办税服务厅提出有合理理由的免税核销延期申报书面申请,经上述程序核准后,可延期一个季度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第四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审批
第十七条 县(市、区)局综合管理岗在收到文书处理岗移交的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后,转给同级政策管理岗进行人工审核,政策管理岗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政策审核,具体包括纳税人退(免)税资格、出口货物范围、计税依据、进料加工贸易等内容的审核;
(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
(三)《出口业务基本情况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一致;
(四)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是否一致;
(五)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凭证是否有效、凭证之间逻辑关系是否对应、与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明细内容是否一致等。应重点审核以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是盖有海关验讫章,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原件,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海关编号、企业海关代码、出口日期、商品编号、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的受托方企业名称、出口商品代码、出口数量、离岸价等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内容相匹配并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印章齐全,没有涂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开票日期、数量、金额、税率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匹配;
4、出口收汇核销单(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编号、核销金额、出口商品名称应与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批准文号、离岸价、出口商品名称匹配;
5、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各栏目的填写内容应与对应的发票一致;征税机关、国库(银行)印章必须齐全并符合要求。
县(市、区)局政策管理岗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核完毕后,对审核无误的,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情况表》,签署审核意见,交同级计算机审核岗进行审核;对审核有问题的,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疑点处理意见表》,交同级科长岗处理。
第十八条 县(市、区)局计算机审核岗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计算机审核。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将纳税人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并使用出口退(免)税预警系统对申报数据进行评估分析。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与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日期、商品代码、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项目核对是否相符;
(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编号、商品代码、出口日期、出口离岸价等项目核对是否相符;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与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等项目核对是否相符;
(四)出口退税率文库与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的退税率是否一致。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日期、金额、税额、购货方及销售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内容核对是否相符。
在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暂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县(市、区)局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但必须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有本规程第十五条所述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自发生出口业务之日起两年内,县(市、区)局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纳税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六)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与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号码、购货企业海关代码、计税金额、实缴税额、税率(额)等项目核对是否相符。
(七)纳税人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数据与综合征管软件相关信息的对审。
对计算机审核中出现的疑点,报经同级科长岗在《出口退税机审疑点需人工挑过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后,进行人工挑过处理;对预警评估异常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交同级科长岗处理。
经计算机审核通过的生产企业,县(市、区)局计算机审核岗应在《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情况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生成可退(免)税数据并转入历史库,打印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交同级科长岗审核。
经计算机审核通过的外贸企业,县(市、区)局计算机审核岗应在《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情况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交同级科长岗审核。
第十九条 县(市、区)局科长岗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审核内容包括: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的审核;
(二)对审核和预警过程中发现的疑点,根据情况分别处理。对人工审核、计算机审核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岗位调查核实;对计算机审核疑点可进行人工挑过的,在《出口退税机审疑点需人工挑过申报表》上签署意见,交同级计算机审核岗进行人工挑过处理;对有骗税嫌疑的,报经同级领导审批岗后,交稽查部门查处。
审核完毕后,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或《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上签署意见,交同级综合管理岗送领导审批岗审核。
第二十条 县(市、区)局领导审批岗在1个工作日内,对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报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审核后,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或《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交由同级综合管理岗在1个工作日内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报市州局审批。
审批权下放的县(市、区)局,由领导审批岗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签署审(签)批意见。
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由领导审批岗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或《出口退税审核综合结果汇总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第二十一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的接收。市州局综合管理岗负责接收县(市、区)局报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并填写《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交接表》,转同级政策管理岗审核。
第二十二条 市州局按下列程序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
(一)市州局政策管理岗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以下内容:1、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政策审核;2、对县(市、区)局人工审核通过的疑点进行复核;3、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审核。
审核结束后,对审核无误的,在《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情况表》相应栏内签署审核意见,转计算机审核岗审核。对审核有问题的,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疑点处理意见表》,交同级科(处)长岗处理。
(二)市州局计算机审核岗1个工作日内审核以下内容:1、对人工挑过计算机审核疑点的复核;2、对生产企业审核通过进入历史数据库数据进行核查;3、对县(市、区)局预警系统进行监控。
审核结束后,对审核无误的,在《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情况表》相应栏内签署审核意见,转科(处)长岗。对审核有问题的,填写《出口退税机审疑点需人工挑过申报表》,交科(处)长岗处理。对于外贸企业,经计算机审核通过后,计算机审核岗生成可退(免)税数据并转入历史库,打印出《出口退税审核综合结果汇总表》,交同级科(处)长岗审核。
第二十三条 市州局科(处)长岗对审核和预警监控过程中产生的疑点,应根据情况分别处理。对有骗税嫌疑的,报经同级领导审批岗后,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处,并暂停审批退(免)税。
第二十四条 市州局科(处)长岗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政策管理岗和计算机审核岗审核结果,对审核无误的,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或《出口退税审核综合结果汇总表》上签署意见,报同级领导审批岗审批。
第二十五条 市州局领导审批岗在1个工作日内,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比对审核系统相应数据后,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或《出口退税审核综合结果汇总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第二十六条 市州局综合管理岗根据同级领导审批岗的审批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局下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通知书》,并将审批后的退(免)税资料退给县(市、区)局综合管理岗。县(市、区)局和市州局综合管理岗应按月建立《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登记台账》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台账》。
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综合管理岗应按月建立《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登记台账》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台账》。
第五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税款退库、免抵调库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出口货物退税税款退库处理。县(市、区)局综合管理岗根据市州局下达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通知书》,在1个工作日内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交同级税收会计岗,税收会计岗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库手续。
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综合管理岗在1个工作日内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交同级税收会计岗,税收会计岗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免抵调库处理。县(市、区)局税收会计岗根据市州局下达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通知书》,在1个工作日内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免抵税调库通知单》,交国库办理调库。
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税收会计岗根据审批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免抵税调库通知单》,交国库办理调库。
第二十九条 税收会计岗在每月28日前将办理退税和免抵调库结果反馈给同级综合管理岗,综合管理岗在每月底前做好与同级税收会计岗的对账工作,对账不一致的,要及时查明原因。
第六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证明的开具
第三十条 证明申请。
(一)申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须提交的资料
1、申报系统生成的《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证明〉的报告》及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及复印件;
3、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及复印件;
4、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上述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
(二)申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或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须提交的资料
1、申报系统生成的企业申请报告及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4、出口发票;
5、税收通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已退税的企业提供);
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须提交的资料
1、申报系统生成的企业证明申请及电子数据;
2、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退运已补税证明企业留存联原件及复印件(退运货物转内销);
4、进货分批申报单企业留存联原件及复印件(分批单结余货物转内销);
5、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须提交的资料
1、申报系统生成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及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发票;
4、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须提交的资料(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不需申请)
1、申报系统生成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及电子数据;
2、出口发票;
3、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申请代理出口货物未退税证明须提交的资料
1、申报系统生成的《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未退税证明〉的报告》及电子数据;
2、受托方主管国税机关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证明须提交的资料
1、申报系统生成的企业证明申请及电子数据;
2、代理出口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3、代理出口货物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的除外,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出口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出口销售明细账;
6、委托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未退税证明》;
7、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申请出口进货分批申报单须提交的资料
1、申报系统生成的进货分批申报单申请及电子数据;
2、申请分割的专用税票及其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3、对分批单进行再分割的,需提供上次开具的分批单企业留存联原件;
4、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一条 受理初审。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纳税人办理各项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的申请并进行初审。主要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对符合要求的,受理纳税人申请,将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转文书处理岗,文书处理岗传递给县(市、区)局综合管理岗,综合管理岗传递给同级政策管理岗,政策管理岗进行人工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当即向纳税人提出改正、补充资料的要求。
(一)在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之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函调核实:
1、本地外贸企业代理异地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
2、本地外贸企业代理异地小规模纳税人《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
3、本地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业务存在其它嫌疑的。
(二)对于函调回函查实代理出口业务存在异常、虚假情形的,一律不得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已开具的,追回其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业务异常情况反馈。对本地外贸企业代理外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业务异常的,应告知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对本地外贸企业代理本省内《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业务异常的,应告知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经查实业务存在虚假的,应下达《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通知书》补征税款。
第三十二条 人工审核。县(市、区)局政策管理岗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表格、原始资料凭证及电子数据是否一致,纳税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符合规定的或调整后符合规定的,签署意见,转同级计算机审核岗进行计算机审核。
第三十三条 计算机审核。县(市、区)局计算机审核岗在1个工作日内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的内、外部电子信息。符合规定的或调整后符合规定的,打印出相关证明,签署意见,报同级科长岗复审。
第三十四条 复审。县(市、区)局科长岗在1个工作日内对政策管理岗和计算机审核审核出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在相关证明上签署意见,报同级领导审批岗审批。
第三十五条 审批。县(市、区)局领导审批岗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相关证明,签署审批意见,转同级综合管理岗,综合管理岗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证明在1个工作日内转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申报征收岗发放给纳税人。
第七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严格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及时认真贯彻落实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收到上级文件后要及时登记、传递和转发,并建立告知制,采取电话、短信、网络、文书、办税服务厅张贴公告等方式及时告知纳税人。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组织国税干部学习、熟悉文件规定,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培训服务。
第三十八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政策请示应采用公文形式,一事一报,重大事项应实地调查,并附送相关资料。上级国家税务局收到请示后应及时研究,符合文件规定的及时予以批复或答复。
第三十九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不定期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国家税务局。
第四十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有针对性地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调查研究,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第八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及要求完成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内、外部电子信息的接收、读入、清分、上传及维护,出口退税电子信息包括: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进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等。
第四十二条 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管理。
(一)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是指中国电子口岸001、002和003执法数据。001、002信息用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
(二)市州局和省直管市、林区局信息管理岗每天从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导出中国电子口岸001信息并读入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每月10日前从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导出中国电子口岸002、003信息并读入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三)县(市、区)局和省直管市、林区局计算机审核岗每月5日前将纳税人已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作关单报送操作,但无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审核疑点上报信息管理岗,信息管理岗及时上报省局处理。
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管理。
(一)市州局和省直管市、林区局信息管理岗从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后,于3日内导出并读入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信息包括相符发票信息、不符发票信息、不符发票信息协查结果信息、失控作废发票信息,失控作废发票信息协查结果信息。
(二)市州局和省直管市、林区局信息管理岗每天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使用增值税认证发票信息读入模块,自动读入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
(三)县(市、区)局计算机审核岗每月5日前通过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上报特准退税企业发票数据(Fb 数据)、发票审核疑点数据(Fc数据)(包括无信息和核对不符的疑点)。
(四)市州局和省直管市、林区局信息管理岗每月8日前通过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将新增、变更及注销的外贸企业代码库(Fa数据)、特准退税企业发票数据(Fb数据)、发票审核疑点数据(Fc数据)(包括无信息和核对不符的疑点)上传省局。
(五)市州局和省直管市、林区局信息管理岗每月底前对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办理的退税进行复核,对下发属于协查有误发票信息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与稽核结果信息中相符发票、协查无误发票信息比对不符的,将情况报科(处)长岗。
第四十四条 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管理。
(一)省局负责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的读入及上传。
(二)县(市、区)局计算机审核岗每月5日前将无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的审核疑点上报市州局信息管理岗,市州局信息管理岗及时上报省局处理。
第四十五条 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管理。
(一)市州局和省直管市、林区局信息管理岗每周五前从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导出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并读入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二)县(市、区)局计算机审核岗每月5日前将无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的审核疑点上报市州局信息管理岗,市州局信息管理岗及时上报省局处理。
(三)市州局和省直管市、林区局信息管理岗每月1、11、21日通过综合征管软件专用税票上报功能,生成本地开具的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并通过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上传省局。
第四十六条 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管理。
市州局和省直管市、林区局信息管理岗定期从本地外汇管理部门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并读入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包括正常核销信息和逾期核销信息。我省实现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后,省局信息管理岗定期从省外汇管理部门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并读入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第四十七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系统维护岗应保障出口退(免)税相关软、硬件安全及网络畅通,及时备份各类出口退(免)税电子数据。
第四十八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充分应用出口退税电子信息对本地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按月生成各类统计分析报表。
第九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计划统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做好出口退(免)税年度计划测算、编制工作。编制工作应结合本地区上年出口创汇额、上年结转退(免)税额、退税政策变化等因素进行。县(市、区)局于每年元月10日前向市州局报送出口退(免)税年度计划。市州局于每年元月15日前向省局报送出口退(免)税年度计划。
第五十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在省局下达的计划内,按规定时限办理退税和免抵调库,不得超计划办理。不得将退税计划与免抵调库计划混用或擅自调整专项出口退税计划。
第五十一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做好出口退(免)税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县(市、区)局在季度终了10日内将每季度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报告上报市州局。市州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将每季度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报告上报省局。
第五十二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按月、分类、分户建立出口退税电子台账。
第五十三条 市州局在每月终了1日内向省局上报下列报表:《出口退税分市州累计完成情况月报表》、《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特殊政策退(免)税统计月报表》。以及其它报表的上报。
第十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函调管理
第五十四条 发函管理。各级国家税务局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发现有下列情形的,经分析、约谈、实地核查等方式仍不能排除疑点的,应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发函调查。出口企业和供货企业在同一县(市、区)局的,不需发函,应由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派人实地调查核实。
(一)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中发现出口货物货源存在疑点的;
(二)经退税预警评估分析发现存在异常情况的;
(三)对供货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有疑问的;
(四)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的。
第五十五条 对需要进行函调处理的,应由相关岗位人员填写《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审批单》,并提供相关资料交县(市、区)局或市州局综合管理岗,综合管理岗报送科(处)长岗审核,再报送领导审批岗审批同意后,填写《×××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及《供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表》,同时在出口货物函调系统中进行录入、发函处理。各个环节工作时限分别为2个工作日。
第五十六条 对已发函且未收到回函的出口货物,暂不办理退(免)税。
第五十七条 发函满一月后仍未收到对方回函或说明原因的,县(市、区)局或市州局综合管理岗应打印催办函报送科(处)长岗审核,再报送领导审批岗审批同意后,及时按照出口货物函调系统管理的要求向对方发催办函。催办函发出一月后仍未回函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上报上级国家税务局处理。
第五十八条 回函管理。县(市、区)局综合管理岗收到函件后,应及时填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核实通知单》,报送科长岗审核后,交税源管理科(所、分局)进行调查核实,并建立相应的交接台帐。各个环节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
第五十九条 税源管理科(所、分局)收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核实通知单》后,应指派两名以上的税源管理岗人员到供货企业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调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场所及生产能力、应纳税款情况、进项税额情况、四小票进项税款抵扣情况、资金往来情况及涉税违规等有关事项。调查完毕后,填写《×××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报告》和供货企业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资料,交税源管理领导岗审核后报县(市、区)局综合管理岗。税源管理科(所、分局)的调查、上报工作必须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建立相应的交接台帐。
第六十条 县(市、区)局综合管理岗收到税源管理科(所、分局)调查报告后,应及时报送科长岗审核,再报送领导审批岗审批。审批通过的,应填写《×××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并按照出口货物函调系统管理的要求进行录入、回函处理;审核、审批有疑问的,应责成税源管理科(所、分局)重新调查。各个环节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
第六十一条 县(市、区)局或市州局综合管理岗应按日查阅出口货物函调管理系统,督促相关部门及岗位人员完成函调调查工作,确保在收到来函后的1个月内按规定的要求回函。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函的,应在1个月内向来函单位说明原因及下次回函的具体时间,延长回函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第六十二条 对函调涉及的企业特别是多次涉及函调的企业要纳入重点监控管理。经调查核实,企业有欠税的,应及时追缴欠税;发现有涉税违规行为的,应按规定处理;发现有骗税嫌疑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接收回函管理。县(市、区)局或市州局综合管理岗在收到供货地国税机关回函后,应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回函无问题的,应以函调系统中电子函件的相关结论办理此批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回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追回已退税款。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1、供货企业无生产能力;
2、该批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3、该批货物中非自产货物的购进业务不真实。
(三)对回函中的下列问题,应作为疑点进一步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清楚以前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1、供货企业销售的全部货物与其生产能力明显不符的;
2、供货企业在回函前有虚开发票行为的;
3、供货企业增值税进项发票是虚假的;
4、供货企业欠缴增值税、消费税税款的;
5、其他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情况。
待回函单位查处完毕函告有关情况后,视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一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管理
第六十四条 调查核实。
税源管理科(所、分局)对需调查核实事项,统一安排税源管理岗在每月28日前,到出口企业进行集中实地调查核实,撰写调查报告,报税源管理领导岗签章后,次月5日前反馈给县(市、区)局综合管理岗。
(一)由县(市、区)局政策管理岗会同税源管理岗组织2人以上对申报首笔出口退税业务的纳税人进行约谈和实地核查,并作好记录;
(二)负责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界定的调查核实;生产企业对外购的视同自产产品在财务上应单独核算,对不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的,暂不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三)税源管理科(所、分局)收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核实通知单》后,按本规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四)对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和预警系统产生的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税源管理科(所、分局)组织2人以上对纳税人进行约谈举证或调查核实,不能排除疑点的督促纳税人及时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或作帐务调整。
(五)负责对上级国家税务局在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过程中要求调查的事项予以核实。由县(市、区)局政策管理岗会同税源管理岗组织2人以上针对需核实的事项进行约谈举证和实地核查,并作好记录;(六)根据《湖北省农产品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采集、上传农产品价格信息,对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耗用情况进行核实。
第六十五条 预警评估。
(一)信息采集税源管理岗按月完成出口退税预警系统有关指标数据的采集、整理、录入。信息采集主要围绕预警指标进行,主要内容是收集出口企业组成要素,生产经营、税收申报等各类信息,每月15日之前,提交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进行预警分析。
信息采集采取计算机导入为主和人工采集为辅的方式。综合征管软件、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数据由出口退税预警系统自动同步传递。税源管理岗对企业和商务、海关、外管等部门的信息进行人工采集并录入到出口退税预警系统.
(二)案头分析县(市、区)局计算机审核岗负责使用出口退税预警系统,对系统提示的异常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产生《出口退税预警异常案头分析报告》。县(市、区)局政策管理岗对预警结果进行监控。预警产生的《出口退税预警异常案头分析报告》作为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附报资料。
(三)约谈举证对预警疑点经案头分析仍未排除的,由县(市、区)局政策管理岗会同税源管理岗组织2人以上对纳税人进行约谈。
约谈举证限2日内完成。约谈前要拟定具体内容,并通知企业携带相关资料。约谈要有笔录,事后形成正式文书,经纳税人签字认可,并提交《约谈举证分析报告》。经约谈举证疑点排除的,将结果提交出口退(免)税审核。
(四)实地核查经约谈举证不能排除疑点的,由税源管理科(所、分局)组织2人以上对疑点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必须到企业实地进行,重点是查看经营场所,了解经营情况,调阅企业账务资料,核点出口货物。
实地核查应于月末(季末)22日前完成,提交《核查报告》。经核查疑点排除的,办理出口退(免)税审核。仍不能排除疑点的,不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由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移交同级稽查部门进行稽查。稽查部门受理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稽查结果反馈给同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第六十六条 日常监管。
税源管理岗应做好对纳税人的日常监管,在每月15日前,填写《出口业务基本情况表》,并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财务管理是否规范,内、外销是否分开核算;
(二)查看其生产厂房、主要设备和工人数量等与企业的生产能力、销售规模是否匹配;
(三)调查出口货物耗用的原材料、包装物、运费是否正常;
(四)对从敏感地区、流通领域、购货集中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扣税票证重点核实;
(五)调查其资金往来及财务状况,对大额现金支付及委托付款情况进行核实;
(六)有无内销收入不计或少计的现象;
第六十七条 单证备案管理。
税源管理岗按规定对出口企业单证备案情况进行监控管理。
(一)备案要求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一是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二是出口货物明细单;
三是出口货物装货单;
四是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二)对于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备案:
一是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并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案。
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如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单证或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
二是除口头合同外,对于出口企业订立的电子购销合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无纸化管理的单证以及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县(市、区)局批准后,可以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即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出口企业应保证电子单证备案的真实性,定期将有关电子数据进行备份,在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电子数据或将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纸制单证。
(三)备案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税务机关可在退税审核发现疑点以及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
第六十八条 视同内销征税的管理。
(一)县(市、区)局计算机审核岗应在每月15日前将视同内销征税的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同级综合管理岗。综合管理岗每月20日前向税源管理科(所、分局)下达《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通知书》。税源管理科(所、分局)督促纳税人及时调整账务、计提销项税额、进行纳税申报,并于次月5日前将执行情况反馈给县(市、区)局综合管理岗。
(二)一般纳税人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三)对一般纳税人按前款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征收增值税。下列货物为应税消费品的,若小规模纳税人为生产企业,还应征收消费税。
1、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2、未进行免税申报的货物;
3、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
4、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
5、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6、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增值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增值税应征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消费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1)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3)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五)县(市、区)局综合管理岗应建立《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台账》。
第六十九条 税源管理科(所、分局)按特准退(免)税管理要求进行事后监管。
第七十条 出口企业分类管理。
按照纳税信用等级等有关规定对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A级纳税人,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B级纳税人,进行常规税收征管;C级纳税人,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D级纳税人,除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对A、B级企业按半年实地核查;对C级企业按季实地核查;对D级企业、新办企业及其它需重点监控的企业要严格审查,实行按月实地核查。税源管理岗应对出口企业开展日常查帐、实地核查、预警系统基础数据、财务指标数据采集和《出口业务基本情况表》数据的采集,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十二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档案管理
第七十一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档案管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实行专人管理、专柜存放、按月整理、年终归档。做到资料齐全、内容完整、装订整齐、分类归档、登记造册、便于查阅。
第七十二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保存年限为10年,到期后按有关规定销毁。
第七十三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档案分为综合资料和分户资料。综合资料包括政策文件、出口货物退(免)税各类纸质台账和电子台账、计会统报表及分析、总结报告;分户资料包括纳税人申报资料、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资料。纳税人申报资料与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资料应该分开装订成册。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程未列明的其他事项,按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和规定办理。
第七十五条 本规程中所列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各类文书另行下发。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鄂国税发[2005]144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省直管市、林区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鄂国税函[2007]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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