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营业税 - 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吉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机顶盒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9]18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9-12-30
【打印】【关闭】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近接吉林省广播电枧信息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省有线公司)及部分地区反映销售第二终端机顶盒、智能卡、遥控器等营业税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吉林省有线公司属于全省区域性电视信息网络运营企业,其主营业务为有线电视传输服务,随同主营业务销售的机顶盒、智能卡、遥控器等是传输电视信号的必备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对省有线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随同主营业务销售的机顶盒、智能卡、遥控器等,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