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省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境内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及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省内跨地区(县、市)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通知》及本补充规定执行。
二、按照《通知》第六条规定,对未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企业所得税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项目部,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依法责令其限期补办,逾期仍未提供上述证明的,应将其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31号)及有关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部不能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的,依征管范围按照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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