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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沪财税[2010]50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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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本市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内容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三、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四、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仅适用于临时一次性经营申报纳税的个人。
  五、个人的销售额或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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