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涉外分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税源控管,强化征管手段,理顺征管秩序,实现税收征管精细化、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全市建筑安装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纳税人,必须到核算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必须在工程项目中标或开工后30日内,持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施工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施工项目登记手续:1.税务登记证副本;2.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3.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4.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身份证等其他相关资料。
(三)外地来长的施工企业,除需提供第(二)项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跨区的施工企业,凭《建筑安装跨区施工证明》到施工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施工项目登记手续。
(四)施工单位应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后的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报送竣工结算报告,结清税款,办理施工项目登记注销手续。
二、发票管理
(一)凡在城区内从事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一律由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统一开具《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代开)。
(二)工程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直接在建安项目登记时登记分包信息,系统根据分包登记信息和总承包人、分包人的缴税情况自动判断可以开具分包发票的金额;如分包工程单独建立项目登记的,总承包人根据接收的分包人发票报县市区局征管(综合)科审核并主管局长审批后,增加总承包人可开发票金额。
三、征收管理
(一)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一律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有关税费(涉外企业除外)。
(二)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在开具建安发票时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2%的个人所得税。对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的施工项目,由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按有关程序审核确认后,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即征即退、按月、按季、按年或项目竣工结算后的方式,按“退库程序”办理退税。
1.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施工许可证俱全且财务核算健全的正规施工企业。
2.其工程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承建施工企业财务的统一核算,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且盈亏核算真实,利润分配权归属企业所有。
3.建设单位支付给承建施工企业的工程款,由承建施工企业统一结算,并全部通过双方的合法银行账户承收、承付。
4.工程项目购、用的材料纳入施工企业的材料成本核算,真实反映工程项目材料的购、领、耗、存情况。采购的材料全部有合法票据。
5.承建施工企业对建设方的工程项目签订总承包合同后,不再将承建工程项目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包(挂靠视同为转包行为),因承建单位自身无法完成的专业工程作业确需分包的,必须在项目登记时进行分包登记,结算时,必须有合法、有效分包发票。
(三)对此文下发以前已审批不附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各县市区局要切实加强后续管理,对在后续管理中发现不符合上述五个条件的纳税人,应取消其不附征资格,补征个人所得税。
四、具体要求
(一)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接受施工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以外的建安发票,否则,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二)以前已缴纳税款,凡没有开具建安发票的,必须由开票单位提出申请,并携带相关原始凭据及有效证明,提请县市区局审核,凭《建筑安装发票填开审批表》经主管局长审批后,补开建安发票。
(三)施工单位一律由核算地税务机关检查结算。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只对项目进行征收、管理、结算。
(四)实行项目责任制,施工项目地的税收管理员是该项目的责任人,对项目的各项税费全面负责。市局对每个项目进行跟踪管理,采取谁管理、谁负责的征管原则,如有不按规定征收的,追究税收管理员、科(所、征收分局)长及主要领导责任。
(五)各县市区局应严格按市局要求执行,严禁征收机关从部门利益出发、税务人员因人情关系等原因跨区域开票征税或不附征应征税款以及未经批准向纳税人提供建安发票的行为,否则,一经查出,将追究主要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并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从2010年6月1日起执行,《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地税发[2006]6号)、《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地税函[2008]9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