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法院代执行经济纠纷赔偿款开具发票问题的请示》(东地税发[2010]78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经济实体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得到赔偿,由法院代为负责执行,并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的,由收款方开具发票给支付方(被执行人)。
二、法院代为执行的经济纠纷涉及营业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均应使用地方税收发票。地方税收发票的使用范围不应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